FinTech 產促會ㄧ年一度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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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1 從規則制定權走向大法庭制度學術研討會
規劃緣起
司法院推動「大法庭新制」,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針對新制度的細部作法,特別是討論度相對較熱烈的「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一事,贊成與反對的見解激烈交鋒,各羅列出充分的理由以支持其立場。「大法庭新制」本身是否真能完全解決現有存在於司法體系的問題?換言之,「大法庭新制」如何在某程度上與舊有的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接軌?又舊制度的精神如何讓新制度能兼顧?為此,台灣法學雜誌企劃了一場研討會,並列了兩個主要討論議題,包括「論比較法上判決先例制度-以大陸法系及海洋法系的運作現況為中心」以及「 從判例與決議制度走向以審判權為核心的大法庭制度 」。
大法庭新制的實施,勢必是早晚的問題,如何讓新舊制度接軌,或是讓新制度的推動可以承繼舊制度的精神,是台灣法學雜誌關心的議題所在!台灣法學雜誌基於社會責任,希望透過研討會的主辦,提供平台做中道、客觀及公開的討論,除了有公信力外,也更能讓這樣的聲音有效被聽見,以作為制度的調整建議!

本次研討會資訊如下:
1、時間:107年08月11日(星期六)
2、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第五大樓1樓5117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3、議程:如下
13:00-13:30 報到
13:30-13:40 開幕致詞
13:40-15:10 第一場議題報告
15:10-15:30 中場休息(茶敘)
15:30-16:50 第二場次(綜合座談)
16:50-17:10 綜合討論(開放提問)
17:10-17:20 閉幕致詞
4、出席來賓:
鄭冠宇(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王偉霖(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財經法律學系主任)
鄭明政(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李孝悌(高雄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劉幸義(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花滿堂(最高法院襄閱庭長)
王士帆(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郭土木(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張永宏(律師、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黃心怡(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法律系副系主任)
劉邦繡(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全程免費!對於司法改革議題關心的您,絕對不能錯過!

※現場有88個位子,請及早點選連結(http://goo.gl/1vMUXb)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

※凡完成報名並於當天出席的每一位貴賓,【台灣法學雜誌】都將致贈價值新台幣400元的近期台灣法學雜誌乙本;研討會中場休息期間,【台灣法學雜誌】亦提供點心供貴賓享用!
2018/05/04 議員助理補助費法制之實然與應然學術研討會
規劃緣起
議員為民喉舌,往往需要聘用助理協助其辦理各項事務,對於應聘用人數及額度,是否存在更彈性的支領空間,以應議員問政、服務之所需,實為台灣目前地方議員所亟需面對議題之一。
本社先前於107年03月09日舉辦「議員助理補助費」學術座談會,設定了以下諸多議題進行座談:
●議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助理補助費是否有實質補貼之性質?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定助理人數之性質是否為強制禁止規定抑為訓示規定?
●議員倘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名義上之人員核銷助理補助款,待領得補助款後,再勻分給超出法定員額私下聘用之助理,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議員聘用助理,是否以向議會申報者為限?抑或尚可括超過法定員額之助理?
●議員聘用助理,是否以專任為限?
該次座談會透過學界學者與實務界專家初步交換意見並熱烈討論後,成果豐碩,本社以前次座談會為基礎,期待更精確掌握問題核心與關鍵爭點,並邀請專長領域學者撰寫正式論文,透過擴大規模舉辦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試圖為實務上造成不少紛爭困擾的助理費領取問題,尋求合適解釋與處理的方法。

本次研討會資訊如下:
1、時間:107年05月04日(星期五)
2、地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3樓1301多媒體教室(建議從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3、議程:如下
13:00-13:20 報到
13:20-13:30 開幕致詞
13:30-14:50 第一場次研討
14:50-15:00 綜合討論
15:00-15:20 中場休息(茶敘)
15:20-16:40 第二場次研討
16:40-16:50 綜合討論
16:50-17:00 閉幕致詞
17:00 散會
4、出席來賓:
城仲模(前司法院大法官 現任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呂理翔(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紀和均(台北市立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
陳淑芳(世新大學法學院教授)
甘添貴(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劉邦繡(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全程免費!對於議員助理補助費法制議題關心的您,絕對不能錯過!

※現場只有100個位子,請及早點選連結(http://ppt.cc/f5Oafx)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否則只能透過網路直播欣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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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國際私法發展新趨勢-從裁判評析出發-學術研討會
規劃緣起
本誌於去年106年12月29日舉辦「論提升我國司法及法制國際競爭力之道-從國際私法角度出發」學術座談會,分別邀請了前司法院大法官劉鐵錚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系陳榮傳終身榮譽特聘教授及多位在國際私法領域有卓越研究成果的老師與會,座談成果非常豐碩。
近期正規劃於雜誌開闢「涉外裁判評析」專欄,希望能將國際私法各個面向的國際最新發展趨勢,透過涉外裁判的評析,提供給學術界與實務界作為參考,期許邁向國際化,以呼應前次座談會的宗旨。為此,本誌將規劃一場「國際私法發展新趨勢-從裁判評析出發」學術研討會 ,期待透過動態的學術活動,來為此專欄作為開展。

本次研討會資訊
時間:
2018年04月27日(五)13:00-17:00
地點: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7樓第一會議室(建議從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議程:
13:00-13:20 報到
13:20-13:30 開幕致詞
13:30-14:50 第一場次研討
14:50-15:00 綜合討論
15:00-15:20 中場休息(茶敘)
15:20-16:40 第二場次研討
16:40-16:50 綜合討論
16:50-17:00 閉幕致詞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劉鐵錚(前司法院大法官)(敬邀中)
陳榮傳(台北大學終身榮譽特聘教授)
吳光平(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盈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賴淳良(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暨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副教授)
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敬邀中)
許耀明(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李後政(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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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只有80個位子,請及早點選連結(http://goo.gl/mR1aq1)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否則只能透過網路直播欣賞囉!

※凡完成報名並於當天出席的每一位貴賓,【台灣法學雜誌】都將致贈價值新台幣400元的近期台灣法學雜誌乙本;研討會中場休息期間,【台灣法學雜誌】亦提供點心供貴賓享用!
2018/03/21 法律議題研究校園系列專題學術講座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
一、 主旨
從台大新任校長管仲閔教授遴選事件爭議探討選舉罷免訴訟與迴避制度。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選任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後,卻爆發當選人管中閔教授過去與他人所合著的論文,與他篇碩士論文高度相同,如違反學術倫理,當選人是否仍具適任資格?遴選流程中,管仲閔教授時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其副董事長蔡明興先生擔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卻未利益迴避,是否構成遴選結果瑕疵?以此議題為例討論訴訟程序正義,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本誌另外延續讀書員徵才計畫,下半場時間將安排讀書員制度說明會,歡迎有興趣學習的同學、讀者撥冗參加!

二、 議程及流程安排
1. 活動名稱: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與議題剖析講座
2. 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
3. 日期時間:107年3月21(三) 13:00 ~ 16:40
場 次 時 間 議 程
13:00-13:30 報 到
13:30-13:40 開幕致詞
致詞人:台灣法學雜誌代表
13:40-14:30 主題: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
主持人:城仲模(前司法院副院長)(敬邀中)
引言人:許惠峰(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廖義銘(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學院院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列)
王瀚興(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秦夢群(政治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專任教授)(敬邀中)
項程華(中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敬邀中)
陳愛娥(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敬邀中)
董保城(東吳大學副校長)
14:30-14:50 綜合討論
14:50 散 會

場 次 時 間 議 程
15:10-16:20 主題:議題深入剖析暨讀書員訓練營徵才說明會
主持人:謝永軒(台灣法學雜誌 現任法學研究中心研究經理)
引言人:田金益(台灣法學雜誌 現任社長)
議題解析:謝孟芳、江宗恆(台灣法學雜誌 研究員)
徵才說明:台灣法學雜誌
16:20-16:40 綜合討論
16:40 散 會
三、 報名資訊:
1. 報名網址:http://docs.google.com/forms/d/1ilpbp4Bwyp_1yThZ02ATMd1yQlQmgFtLJOoPehqzbeY/edit

四、 議題鳥瞰:《台灣法學雜誌 338期》文章節錄
(一) 涂予尹教授〈台大校遴選事件的實體及程序法律問題分析〉
2018年開春之際的高等教育界,就發生了全國矚目的大事。臺灣大學(以下稱「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後,卻爆發當選人管中閔教授過去與他人所合著的論文,與某篇碩士論文高度相同,引發是否違反學術倫理的質疑;另外,管中閔教授擔任獨立董事的台灣大哥大公司,其副董事長蔡明興先生竟然是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且在整個遴選程序中並未利益迴避,對於這項遴選結果是否構成瑕疵、又應如何救濟等事,也產生了很多爭辯。

(二) 廖義銘教授〈從權本主義談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令人尊敬的台灣第一學府,我的母校台灣大學因為校長遴選一事之爭議,而成為了各大新聞的頭條。這些新聞主要圍繞在幾個彼此間並不見得有平行、亦不見得有其交點的爭議線之內,包括執掌立法事務的國會議員,是否有權干涉公立大學個別人事業務?校長候選人是否應將自己的專、兼任工作背景資料全盤揭露?校長候選人之著作是否可以與其同僚、學生的論述有所雷同?論文抄襲與學術指導及合作之間,有什麼界線?以及一部份教師或校友們的連署意見,能否代表學校多數師生之意見?

(三) 胡博硯教授〈迴避的藝術〉
如果我們回到迴避的部分來說明,整體而言,在這邊再次的強調是,就算沒有告知擔任獨立董事的事實,也不代表蔡明興先生有偏頗之虞,這個仍需要其他證據來作討論。尤其,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教授不能擔任獨立董事,甚至是因為擔任教授而學有專精而具有被選任為獨立董事的資格。但是在不同職務之間,可能會有發生利害衝突的問題,而這樣的衝突不可能單靠單薄的法律規範加以規制,毋寧必須對於要作成決定的事項有所認知以及尊重。而這種迴避的藝術或者是倫理都是法律上無法明確規定的,而必須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決斷了。

(四) 許惠峰教授〈大學教授的言與行〉
近日來台灣社會的高等教育陸續出現大學校長之遴選爭議,從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之利益迴避問題,到文大校長的特定候選人獲得六個一百分評分之人為操控弊端,由事後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校之處理與反應方式,在在顯示出台灣高等教育道德標準逐漸低落的嚴重警訊,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對於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哥大獨董進而導致「副董選獨董」之利益迴避問題,竟作出遴選結果並無瑕疵之結論,而文大遴選委員11位委員中有6位委員給予100分滿分之評分,因而選出令人詫異之六百分校長,教育部在未加調查之前提下,即認定遴選結果無瑕疵,主要理由係以評分辦法並未規定不得給予一百分,因此遴選結果合法,二校遴選過程之瑕疵問題雖不相同,然共同點皆是認定為無瑕疵,因而違反一般人民之常識,即「決議必須利益迴避」、「選舉不得作弊」等基本道德要求,論者有謂基於「大學自治」之精神,教育部僅能為合法性監督而不能做合理性之監督,因而認定只要法無明文禁止,即屬合法,因而形成「不合理但合法」之結論,暫先不論上述論點是否與法有據,以及法律規範之內涵為何,單就台灣高等教育機構內之大學教授看待事物的標準及行為,不得不令人對台灣的高等教育感到憂心。



釋字第 762 號 【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年3月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06530號

解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理由書
聲請人朱旺星(下稱聲請人一)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更(四)字第42號刑事判決判刑確定後,認該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有誤,為進行訴訟救濟,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交付卷內照片,經該院105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認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卷證之權利,雖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下稱系爭規定),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因刑案照片依其性質,應屬書證或證物,是其聲請付與刑案照片影本,於法不合,乃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聲請人王全中(下稱聲請人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60號刑事案件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交付該案審判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經該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106年度易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以其無辯護人而聲請付與筆錄外之其他卷證資料,與系爭規定不符為由而駁回,因不得抗告而確定。
聲請人一、二認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所類推適用及適用之系爭規定侵害其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相符,爰併予受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本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
系爭規定明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是得直接獲知卷證資訊(請求付與筆錄影本)之人,僅限於審判中無辯護人之被告,而未及於有辯護人之被告;而得獲知卷證資訊之範圍,僅限卷內筆錄之影本,未及於筆錄以外其他被告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又得獲知卷證資訊之方式,僅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筆錄影本一途,未容許被告得以檢閱並抄錄或攝影等其他方式獲知卷證資訊。上開卷證資訊獲知權之主體、範圍及行使方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須視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涉及之內容、卷證之安全、有無替代程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認定。
先就卷證資訊獲知權之主體而言,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應享有之充分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獲知而毋庸經由他人輾轉獲知卷證資訊,不因其有無辯護人而有異。況被告就其有無涉案及涉案內容相關事實之瞭解,為其所親身經歷,且就卷證資料中何者與被告之有效防禦相關,事涉判斷,容有差異可能,故辯護人之檢閱卷證事實上亦不當然可以完全替代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系爭規定以「被告有辯護人者,得經由其辯護人閱卷,以利防禦權之行使」為由(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4期,第137頁至第138頁參照),而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與上開憲法保障訴訟權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
次就卷證資訊獲知權之範圍而言,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係法院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有效行使防禦權。系爭規定以「筆錄以外之文書等證物,仍應經由法官於審判中依法定調查證據方法,使無辯護人之被告得知其內容」為由(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4期,第137頁至第138頁參照),而未使被告得適時獲知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致被告無法於法院調查證據時,對筆錄以外卷宗及證物相關證據資料充分表示意見,有礙其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與上開憲法保障訴訟權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
末就卷證資訊獲知權之行使方式而言,查96年增訂系爭規定時,係以「因被告本身與審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如逕將全部卷證交由被告任意翻閱,將有特別加強卷證保護作為之勞費,其被告在押者,且將增加提解在押被告到法院閱卷所生戒護人力之沈重負擔,為保障無辯護人之被告防禦權,並兼顧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爰增訂第2項前段。」為由(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4期,第137頁至第138頁參照),未賦予被告親自檢閱卷證原本之權利,其考量尚屬有據。惟時至今日複製技術、設備已然普及,系爭規定所稱之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基於影本與原本通常有同一之效用,故系爭規定所定預納費用付與影本(解釋上及於複本)之卷證資訊獲知方式,無礙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與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尚無牴觸。至被告如有非檢閱卷證不足以有效行使防禦權之情事時,並得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後,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適時檢閱之,以符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意旨,自屬當然。
綜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示得限制之情形外,系爭規定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不論有無辯護人)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聲請人二另指摘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律師法第9條及第11條規定、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1點及第2點規定、大審法第5條規定及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3項第2款規定違憲部分,查前開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其指摘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違憲暨同案聲請人蔣曼娜(聲請人二之輔佐人)指摘未賦予輔佐人卷證資訊獲知權部分,均未具體指摘客觀上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此等部分聲請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又聲請人二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另同案聲請人蔣曼娜聲請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其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均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詳細內容]


重點式法規本-民事訴訟法III(家事事件法)

重點式法規本-民事訴訟法II

重點式法規本-民事訴訟法I

重點式法規本-公司票據

判例國際公法Ⅰ

專利行政救濟法規(下)-專利行政救濟

專利行政救濟法規(上)-行政程序法

專利代理實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目的拘束原則之探討

考用民法 身分法篇

實務體系卡片誌- 增補版

地政體系卡片誌第11期-民法總則編、債編

地政解碼特刊--黃金衝刺6堂課

地政解碼第7期

潮法講堂第24期

潮法講堂第23期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9期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8期

完全潮卡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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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潮卡25

完全潮卡24

完全潮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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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潮卡11

完全潮卡10

完全潮卡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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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潮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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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實務體系誌第30/31期

完全實務體系誌第28期

完全實務體系誌第27期

完全實務體系誌第26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13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12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11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10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09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08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07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06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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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雜誌第403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4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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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雜誌第3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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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雜誌第390期

台灣法學雜誌第3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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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雜誌第3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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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雜誌第3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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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雜誌第3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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