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徵稿簡則

 

一、本刊所登載之著作,以研究台灣社會法治變遷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本土問題為範  本,「凡是純粹介紹、翻譯性質或僅是外國法編輯整理之作」,原則不在本刊登載範圍之列。

 

二、本刊「本土論壇」、「法學論著」、「判解評釋」專欄均歡迎各界投稿。

三、來稿請註明要投稿的專欄。

四、基於雜誌永續及經營及使用者付費,投稿法學論著」、「判解評釋」,自民國109年5月1日0時起將收取費用,詳情敬請參考收費辦法

 

五、法學論著」、「判解評釋來稿均須經本刊審稿程序,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審稿採用投稿者與審稿者雙匿名的雙盲制度,故來稿請勿於正文及註釋中顯示或暗示作者資料。

(二)敝社收到投稿及稿件審查完畢後,會分別以書面通知作者。

(三)除「審稿結果」外,本刊不向作者與審稿者透露任何審稿資訊。

六、法學論著及判解評釋,原則每篇一萬字以上,最長不逾三萬字(以上均含標點符號及註釋)。

 

七、為求格式統一,來稿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稿件以漢文字為限,須附目次、五百字以內之摘要及關鍵詞數個。

(二)稿件之章節款項,請依照「壹、一、(一)、1.(1)Aa」之順序排列。

(三)來稿正文中遇有數字時,請以阿拉伯數字顯示,如「憲法第100條」。

(四)註解列於各該頁下部,其標示以小型阿拉伯數字為之。

(五)來稿請寄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註明作者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電話、現職、主要學歷、電子信箱)。

 

八、稿件一經刊登,文責由作者自負。

九、法學論著」、「判解評釋來稿如經刊登,即致贈作者「台灣法學雜誌」一年期,恕不另給稿酬。(若為海外投稿將以另案處理,詳情請來信詢問。)

 

十、本刊不刊載已在或將在他處發表之文章(含學位論文),請勿一稿數投。

十一、本刊所載文章,本刊有權自行或授權摘錄部分內容於其他刊物、電腦網路及電子資料庫。

 

審查辦法

一、審查有形式審、初審、外審三個階段。

二、形式審:由編輯部就來稿作初步形式篩選,確認投稿者之基本資料,檢視稿件之字數、體例是否符合,不符合以上要件者,視情況予以補件、函請修改或退稿。

三、初審:由總編輯就稿件之性質是否符合徵稿領域進行初審,根據文章內容之創新性或實務應用價值、有無違反研究倫理之疑慮,決定是否送外審。

四、外審:每篇文章以2 位審查者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1 至2 人。審查意見分為4 類:(1)刊登(2)修改後刊登(原審者不需過目)(3)修改後複審(需經原審稿者)(4)不宜刊登。

下表作為外審結果後續處理原則:

處理原則

第 二 位 評 審 意 見

刊登

修改後刊登

修改後複審

不宜刊登

第一位評審意見

刊登

建議刊登

建議修改後刊登

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複審

建議送第三審

修改後刊登

建議修改後刊登

建議修改後刊登

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複審

建議送第三審

修改後複審

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複審

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複審

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複審

建議不宜刊登

或修改後送原審查者複審

不宜刊登

建議送第三審

建議送第三審

建議不宜刊登

或修改後送原審查者複審

建議不宜刊登

 

處理原則為「建議刊登」或「建議修改後刊登」者,送交責任編輯、總編輯以及副總編輯確認後發出論文接受通知函。

處理原則為「建議不宜刊登」者,送交責任編輯、總編輯以及副總編輯確認後予以退稿。

處理原則為「建議送第三審」者,編審會將請第三位審查者匿名審查,並經責任編輯檢閱三位審查者之審查意見、作者回應意見及稿件修改情形後,決定其外審結果為「建議刊登」、「建議修改後刊登」或是「建議不宜刊登」後送交總編輯以及副總編輯確認採取之處理原則。

處理原則為「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複審」者,將函請投稿者於一定時間內將修改後之稿件,連同「審查意見回應表」寄回,之後交由原審查者審查;若因內容大幅修正而需延期交稿者,需以書面通知並說明原因。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修改寄回者,視同撤稿。

 

收費辦法

一、基於雜誌永續經營及使用者付費,投稿「法學論著」、「判解評釋」將收取下列費用:

(一)審查人初次審查費:每一審查人,文章在20,000字(含)以下,2,000元;之後每增加5,000字(不滿5,000字亦同),增加500元。

(二)審查人複審費:每次複審,將收取初次審查費的三分之一(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入)。

二、以上費用經通知後,分階段收取,未於期限內支付者,視同撤稿。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徵稿簡則

壹、 本刊歡迎具有環境與土地法學學術創見、剖析國內外精闢理論與學說之學術論文踴躍投稿。

貳、 每篇以一萬五千字以內為原則,最長不逾二萬字(以上均含標點符號及註釋)。

參、 為求格式統一,來稿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稿件以漢文字為限,須附目次、五百字以內之摘要及關鍵詞數個。

二、 稿件之章節款項,請依照「壹、一、(一)、1.、(1)、①、A、a」之順序排列。

三、 來稿正文中遇有數字時,請以阿拉伯數字顯示,如「憲法第100條」。

四、 註解列於各該頁下部,其標示以小型阿拉伯數字為之。

          五、 來稿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註明投稿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註明作者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電話、現職、主要學歷、電子信箱)。

肆、 來稿均須經本刊審稿程序,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審稿採用投稿者與審稿者雙匿名的雙盲制度,故來稿請勿於正文及註釋中顯示或暗示作者資料。

二、 敝社收到投稿及稿件審查完畢後,會分別以書面通知作者。

三、 除「審稿結果」外,本刊不向作者與審稿者透露任何審稿資訊。

四、 凡接受刊登之文章,經本刊編輯會議決定刊登期數,並視文章類別安排刊登適合之專欄,且依編輯需要,保有文字刪修權。

伍、 為期許稿源的多樣性,同一作者六個月內以投稿一篇為限,超出之稿件一律退稿。

陸、 稿件一經刊登,文責由作者自負。

柒、 來稿如經刊登,即致贈作者「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刊登當期三本及後續三期各一本,恕不另給稿酬。(若為海外投稿將以另案處理,詳情請來信詢問。)

捌、 本刊不刊載已在或將在他處發表之文章(含學位論文),請勿一稿數投。

玖、 著作權歸屬:文稿著作人。本刊所載文章,本刊有權自行或授權摘錄部分內容於其他刊物、電腦網路及電子資料庫。且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限次數利用該著作,利用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編輯、改作等著作權法上之規定。

拾、 投稿須收費,詳情敬請參考上述之收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