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徵稿簡則

 

 

民國 99  12  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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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敝社收到投稿及稿件審查完畢後,會分別以書面通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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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學論著及判解評釋每篇以一萬五千字以內為原則,最長不逾二萬字(以上均含標點符號及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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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件以漢文字為限,須附目次、五百字以內之摘要及關鍵詞數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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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來稿正文中遇有數字時,請以阿拉伯數字顯示,如「憲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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