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本件所涉及之爭點為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等刑罰規定的保護法益為何?新聞自由得否作為「無故」的判定指標等議題。而於本判決中,最高法院首先確認,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的刑事制裁,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個人之隱私及財產,不允許以竊錄或播送非公開談話等方式,侵犯他人在憲法上所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及生存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個人法益」。其次,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保護內涵的定性。我國學說對於這個問題,一向有兩種不同看法,部分見解認為保護私人秘密法益,部分見解則傾向解釋為隱私利益。
而關於本判決之論述,法院試圖從其他刑法相關法益中,推導隱私或秘密法益的保護意義,但這種作法過度擴張隱私或秘密法益的概念範圍,許教授則認為應該把隱私或秘密當作獨立的法益予以保護,才能有效控制可罰界限。再者,法院詳盡闡述了新聞自由與隱私侵害間的關係,並基此判斷「無故」要素,判決於此之論述邏輯,許教授亦表贊同!

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伍、結論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4台上5802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上更(一)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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