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刑法第275條第1項的加工自殺罪,正是應該適用在幕後行為人欠缺犯罪支配,而被害人的困境卻為行為人所利用的情形。對一個精神健全且無生活困境的人,則根本不需要加工自殺罪保護。那些真的只因教唆或幫助而自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缺陷,就是「走投無路」,刑法應該關心他們處於困境下的生命與身體安全,倘若不能運用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就應該透過加工自殺罪保護他們。
於案例的解析對間接正犯的論證模式,作為正犯標準的「犯罪支配」,必須在隨著不同正犯的判斷標準加以類型化,即就不同的經驗現象的特徵分為直接正犯的「行為支配」、共同正犯的「功能支配」與間接正犯的「意思支配」,而間接正犯的「意思支配」又應分為「錯誤支配」以及本案例中所要探討的「強制支配」等。而在幕後行為人是否成立強制支配的問題上,遭強制的對象是否喪失自主決定空間,而成幕後行為人所支配利用的工具,即取決於如何理解自我負責的概念。

案例
甲女與乙婦結怨甚深,甲遂調查出乙過去不可告人的偷情事實。此一事實,如被揭發,乙營造多年的寡婦貞節形象將會破損,恐難面對子女與親友。甲要求乙必須了斷,否則將揭發此事,乙遂在擔心甲揭發的心理壓力下,服毒身亡。試問,甲之可罰性如何?

要點
甲以宣揚乙醜聞之事,脅迫乙「自殺」,是否已使乙喪失自我負責的決定空間,而成為甲所利用的行為工具,使甲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還是說,甲只能成立教唆自殺罪。

分析
壹、普通殺人罪間接正犯的檢討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其他可罰性成立要件
貳、教唆他人自殺罪的檢討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違法性
三、罪責
參、強制罪的檢討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違法性
三、罪責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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