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意外事故之定義,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然並不明確,學說上以意外事故應具備「外來性」、「突發性」及「非自願性」三項要素切入判斷。本案事實係被保險人攀爬圍籬不慎跌落,又在無人施救之情形下因熱衰竭而死亡,此時究竟以「自圍籬跌落」或「熱衰竭」作為意外事故?試從相當因果關係或主力近因原則判斷之,真正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應為熱衰竭,而並非自圍籬跌落,法院在此案的判斷上似有不妥。
在此前提下,熱衰竭作為意外事故,於突發性及非自願性兩要件上,並無疑義,有問題者在於此種因外在因素所導致人體不適,進而死亡之情形,是否符合「外來性」要件?若不符合外來性,則為人體內在疾病所致,自不在意外傷害保險之中。實務尚有疑義,文章中認為,人體所處外在環境的溫度變化對人體之作用力所引起之事故,應認為符合外來性要件,較為合理。

案例
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88年間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意外傷害保險,意外險部分約定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其後甲罹患失智症,某日因心臟疾病住院接受治療。住院期間自醫院走失,誤入設有高大圍籬之重劃區工地內,惟因重劃區範圍甚廣,致未能尋得出口,乃行至該重劃區偏遠邊界角落之圍籬下,欲行攀爬圍籬離去,致造成額頭及雙膝均因攀爬圍籬而受有表皮出血之擦傷,惟不慎跌落後右後頭部著地受傷而仰躺該地。因該地點偏遠且被保險人因病住院年老體力衰弱致未及呼救,再加以天氣炎熱高溫又無水分補充,致其於無人施救之情形下因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而死亡。受益人丙請求乙公司給付保險金;乙公司拒絕給付傷害保險部分之保險金,抗辯被保險人甲因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乃係疾病所致,其不負保險責任 。

要點
一、意外事故之要件
二、「熱衰竭」是否具備外來性?
三、以「自圍籬跌落」作為意外事故?

分析
壹、意外事故之要件
貳、「熱衰竭」是否具備外來性?
參、以「自圍籬跌落」作為意外事故?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台上2425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保險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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