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隨著近年台灣社會環境的變遷,外籍配偶的存在與其社會境遇已不容忽視。就訴訟權保障方面,由於外籍配偶在取得居留權至歸化完成間,存在一定時間落差,歸化完成前是否地位即僅為外國人。因而在申請訴訟救助上,是否必須以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為斷?
關於此類問題,涉及對於外籍配偶的訴訟權保障。因目前多數外籍配偶在台灣收入可能微薄,倘在無訴訟救助之情況下,恐有難以藉訴訟程序維護己身權利之虞。本期郭書琴老師文章《外籍配偶與訴訟救助》,即為讀者剖析其中法律適用及認定問題。並在現行法下,嘗試提供一可能合理的出路,在兼顧外籍配偶地位特殊性下,最大可能的維護其權利。

案例
黃莉,現年20歲,越南籍。阿張,現年45歲,台籍。阿張在兩年前,透過婚姻仲介的介紹,到越南相親,認識了黃莉。後來阿張與黃莉結婚,黃莉並來台定居。黃莉婚後很快地生下雙胞胎兩子(小東與小斌)。阿張從事濾水器買賣、安裝工作,經常往來台海兩地,生意做到福州、廈門等地,常不在家。張母認為黃莉年紀輕、不夠有責任感、中文也講不好,沒有育嬰經驗,於是張母自己堅持要親手帶寶貝金孫小東與小斌。黃莉吃住夫家,衣物等日常用品,均由阿張或張母帶她去買,或由鄰居送她。黃莉為了打發時間、也想多交朋友、並想要存一點可供自己任意花用的零用錢,遂外出在越南友人開的小吃店打工。阿張1年前結識了大陸籍女子王楣,也在福州置產,與王楣的關係日益密切。阿張常以做生意為由,滯留大陸,不常回家。就算回家,也是喝酒看電視,很少與雙胞胎小東與小斌有親子互動。阿張酒後脾氣甚差,常藉細故大聲喝斥黃莉。黃莉不甘示弱,屢屢回嘴,阿張更怒,兩人拳腳相向,黃莉體型瘦小,當然不敵阿張。黃莉曾在夫妻吵架、打架後,由其越南友人陪同到醫院驗傷,目前已有驗傷單兩張。
某日,阿張又與黃莉發生打罵拉扯,黃莉馬上到醫院驗傷、並且撥113專線通報自己遭到家暴。接著,黃莉找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得到基金會的協助,由一位陳律師,擔任黃莉的訴訟代理人,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理由是不堪同居之虐待。陳律師亦為黃莉、向法院以當事人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但黃莉至起訴當時,猶未完成歸化程序,還沒取得台灣身分證。

要點
已有合法居留、但尚未歸化之婚姻移民,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抑或以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對於「外國人」是否得予以訴訟救助之要件來判斷?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6台第871
台灣高等法院96抗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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