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導讀

民商事法類文章導讀

郭書琴老師文章導讀-外籍配偶與訴訟救助
隨著近年台灣社會環境的變遷,外籍配偶的存在與其社會境遇已不容忽視。就訴訟權保障方面,由於外籍配偶在取得居留權至歸化完成間,存在一定時間落差,歸化完成前是否地位即僅為外國人。因而在申請訴訟救助上,是否必須以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為斷?
關於此類問題,涉及對於外籍配偶的訴訟權保障。因目前多數外籍配偶在台灣收入可能微薄,倘在無訴訟救助之情況下,恐有難以藉訴訟程序維護己身權利之虞。本期郭書琴老師文章《外籍配偶與訴訟救助》,即為讀者剖析其中法律適用及認定問題。並在現行法下,嘗試提供一可能合理的出路,在兼顧外籍配偶地位特殊性下,最大可能的維護其權利。

葉啟洲老師文章導讀-熱衰竭致死是否為傷害保險之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之定義,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然並不明確,學說上以意外事故應具備「外來性」、「突發性」及「非自願性」三項要素切入判斷。本案事實係被保險人攀爬圍籬不慎跌落,又在無人施救之情形下因熱衰竭而死亡,此時究竟以「自圍籬跌落」或「熱衰竭」作為意外事故?試從相當因果關係或主力近因原則判斷之,真正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應為熱衰竭,而並非自圍籬跌落,法院在此案的判斷上似有不妥。
在此前提下,熱衰竭作為意外事故,於突發性及非自願性兩要件上,並無疑義,有問題者在於此種因外在因素所導致人體不適,進而死亡之情形,是否符合「外來性」要件?若不符合外來性,則為人體內在疾病所致,自不在意外傷害保險之中。實務尚有疑義,文章中認為,人體所處外在環境的溫度變化對人體之作用力所引起之事故,應認為符合外來性要件,較為合理。

刑事法類文章導讀

許澤天老師文章導讀-強制他殺與加工自殺
刑法第275條第1項的加工自殺罪,正是應該適用在幕後行為人欠缺犯罪支配,而被害人的困境卻為行為人所利用的情形。對一個精神健全且無生活困境的人,則根本不需要加工自殺罪保護。那些真的只因教唆或幫助而自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缺陷,就是「走投無路」,刑法應該關心他們處於困境下的生命與身體安全,倘若不能運用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就應該透過加工自殺罪保護他們。
於案例的解析對間接正犯的論證模式,作為正犯標準的「犯罪支配」,必須在隨著不同正犯的判斷標準加以類型化,即就不同的經驗現象的特徵分為直接正犯的「行為支配」、共同正犯的「功能支配」與間接正犯的「意思支配」,而間接正犯的「意思支配」又應分為「錯誤支配」以及本案例中所要探討的「強制支配」等。而在幕後行為人是否成立強制支配的問題上,遭強制的對象是否喪失自主決定空間,而成幕後行為人所支配利用的工具,即取決於如何理解自我負責的概念。

許恒達老師文章導讀-隱私法益與新聞自由-簡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三號判決-
本件所涉及之爭點為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等刑罰規定的保護法益為何?新聞自由得否作為「無故」的判定指標等議題。而於本判決中,最高法院首先確認,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的刑事制裁,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個人之隱私及財產,不允許以竊錄或播送非公開談話等方式,侵犯他人在憲法上所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及生存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個人法益」。其次,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保護內涵的定性。我國學說對於這個問題,一向有兩種不同看法,部分見解認為保護私人秘密法益,部分見解則傾向解釋為隱私利益。
而關於本判決之論述,法院試圖從其他刑法相關法益中,推導隱私或秘密法益的保護意義,但這種作法過度擴張隱私或秘密法益的概念範圍,許教授則認為應該把隱私或秘密當作獨立的法益予以保護,才能有效控制可罰界限。再者,法院詳盡闡述了新聞自由與隱私侵害間的關係,並基此判斷「無故」要素,判決於此之論述邏輯,許教授亦表贊同!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84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2號裁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7號裁定

民法類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6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60號裁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


刑法類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50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71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44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4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898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03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78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51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29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58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59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02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5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82號判決


土地法類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05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9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96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8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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