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45- 裁判簡評)

周佳宥
協議價購運作之最低標準
/最高行101953判決

 

事實摘要

緣被告苗栗縣政府為開發新社區及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下稱竹科竹南基地)○○區○○○○○○○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報經被告內政部以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苗栗縣竹南鎮○○段○○○段78-1地號及頭份鎮○○段1地號等852筆土地,面積124.61公頃,及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交由被告苗栗縣政府於98年4月21日以府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公告,同日並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知各所有權人。原告不服,於98年7月2日向被告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經被告苗栗縣政府移送被告內政部,嗣經被告內政部以,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98年4月21日第0980065018號函部分,以98年7月15日台內訴字第0980132783號函復「二查本件徵收補償訴願案,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意旨,應視為異議申請案,請貴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處理。」就原告不服被告內政部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案,依訴願管轄規定,移請行政院審理,嗣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相關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11Ⅰ,§30

相關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

關鍵字

土地徵收、協議價構、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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