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73實例研習

陳淑芳
公務員法上俸給之追繳

導讀

行政機關所為持續性之給付通常先有一核定之行政處分,後有每月、每季等定期之撥款行為。在公務人員俸給之發給上,亦是先有銓敘部對每一位公務人員官等職等、職系、俸級俸點之銓敘審定,後有服務機關每月發給俸給之行為。行政機關先前核定之行為為行政處分,當無疑義。惟之後行政機關每月或定期撥款之行為是否含有一行政處分,在實務與學說上容有爭議。而此一問題不僅涉及撥款錯誤,事後如何追繳之問題,亦涉及得追繳幾年之追繳期限問題。本文係以追繳公務人員溢領俸給為例,說明救濟實務目前所採之見解,及其所衍生之問題。

案例

甲係A機關民政課法制職系課員,自民國(以下同)87年8月15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以下稱系爭期間),按法制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表及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之規定,支領法制專業人員加給(以下稱法制加給)。嗣審計單位於102年7月15日告知A時,A方知甲不符合支領法制加給之要件。A乃以103年6月29日函,通知甲繳回於系爭期間因支領法制加給所溢領之專業加給差額共計新台幣127萬8,542元,該函並於103年7月5日送達甲。若甲確實不符合支領法制加給之要件,則A之追繳函是否合法?

要點

服務機關每月發給公務人員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加給]之行政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若是,而其違法,服務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117條撤銷之時,本法第121條第1項所定之2年除斥期間應從時開始起
算?原處分機關於何種情況下不得撤銷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是否無論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作成後經過多久,原處分機關皆得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是否有最長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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