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8期 研究室提案 

窄門尚未開足,同志仍須努力

刑訴法非常救濟程序修法了,終於,但是,又如何?如同林鈺雄老師文章中所說,他的見解早於立法已久,甚至老師的見解可能在學界幾乎多受贊同,但又何奈?依德派見解,之所以注重非常救濟的定讞法院重啟審判再審理由,是因為已經存在了憲法訴願制度配合個案救濟,相對減少訴訟權保護漏洞,所以通過了一點再審理由,接著難道就一片坦途,預約了移植憲法訴願到我國的時程,而且確保台灣運轉的起來?(確定就我國現制是最好的選擇發展方向嗎?)在立法權對政爭比法律建設感興趣的多之前提下,一朝難保不會又成頭痛醫頭、台灣兄弟獨有之創見去脈絡奇妙制度的溫床。究竟要多久才能讓睿智和法律無時差?甚至到底要多久才能讓睿智和解決問題、保護人民權益、實現憲法給付的承諾無時差?

非常救濟的問題,不該是由立法者限定條件,再要司法去因應正義之門能開多寬的。非常救濟其本質應該是建立於司法特質符合的資歷制,由上而下的監督,傳承司法一代交給下一代:汝應恪遵憲法,化身正義給付給人民符合所有公義務下應給付給人民的審判,下一代恪遵了傳承作法,反過頭來才能認為,或許手中的司法作到了一點正義,甚至是永遠疑惑於憲法承諾與正義間的同一性是否存在。

白話來說,也就是審判層級的存在,其理由仍在監督,畢竟法官只是凡人,所以要隨時存有向他問責的存在,否則就是放任形成絕對權力的腐化。所以即使問責不常出現行使,即使下級法官都已恪遵職務,苦於如何判斷正義的掙扎?台灣誰敢說出這樣的話?司法才方漸次擺脫政治尋得初步獨立,又必須避過法曹自身政治信仰對個案判斷影響,這經驗都不足,已經作的夠了嗎?只剩道德良心問題了嗎?誰敢說呢?

歷史所致,或許並非都是司法的問題,但如本誌過去提出過的,如果真能堅實事實審、下級審,公認有某邱教授所說溫暖而富有人性、值得信賴的審判,誰還需要那麼多的法律審、非常救濟審程序?刑訴法再審修正了,弭補了一個不足,但若已經被辨認出的司法缺失不能補足:司法部門的資源未能有效配置、專業與公民參予未能強化、人民對司法信賴程度未能提昇,司法金字塔的頂端,仍然是酬先知以監禁的荒謬設計,因為這制度讓資歷最深者卻最沒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實際上,就我們所觀察到的,除了再審機制外,甚至該說若要達成憲法囑託的公平審判,非常救濟根本要應對的重點是無法本質區分的一體問題(或說上位概念?):亦即法律適用與涵攝的錯誤才是,然而目前幾乎這種程序無違、卻實體荒謬的審判案例,要尋求司法正義排除,卻根本不得其門而入,因為不屬於(不被解釋屬於)任何一種非常救濟理由,即使文義上可以劃歸非常上訴處理,但立法上沒有明示,司法高層也處於大法官、最高法院功能定位區分不明的自相混亂,對這種算是少數但實為嚴重影響司法信賴的案例,反而自縛手腳難以有效監督指正,要說窄門已開足,那是欺人民不知癥結。所以亦可知司法金字塔頂端(特別在審判事項上指最高法院,或是大法官要改制審判庭型態?)對非常救濟這扇可能通往正義
的門扉,必須具有完全主動權力(即使是許可制亦可),才能有效監督指導下級,不會在任何一個對法官是無數分之一,對人民卻可能是一生一次的關鍵事件中,錯過剔除違反司法正義的可能。這樣人民才可能憧憬、信賴著一個或許常是完全關著,但必要時一定會打開給人靠近正義機會的司法。

所以,雖然台灣立法權能夠通過這次修法,表現已是差強人意了,但我們仍然得說:窄門尚未開足,同志仍須努力。

 

◎台灣法學雜誌研究室

 

我要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