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導讀

公法類文章導讀

黃居正老師文章導讀-阿根廷告阿美拉達赫斯船運公司案:中立

一國保持中立,是為了拒絕參與戰爭,因此中立的意義與戰爭勢必有所關聯,中立的內涵也必然反映出中立國與交戰國間的相互關係。

宣告中立的方式,除雙邊與多邊條約外,亦可透過本國立法、國際會議之決議。惟多邊條約之拘束力較強。現代中立習慣國際法之雛形──1907年海牙第5號公約與1907年海牙第13號公約,就是藉由多邊條約所建立的中立原則。

在中立的方法上,依「海牙第5號公約」與「海牙第13號公約」,可以區分為外部方法與內部方法。外部方法是交戰國必須尊重中立國之獨立與領土(領水)完整,避免採取任何影響中立國主權之行動。內部方法是中立國對交戰雙方應保持「不偏倚立場」,不論戰爭合法與否,中立國均不做價值判斷,使交戰雙邊都獲致完全相同之處遇。

不論是交戰國或中立國違反中立,都不直接生中立地位變更或喪失的效果,而僅生違反條約或習慣國際法義務之國家責任問題。

 

刑事類文章導讀

蕭宏宜老師文章導讀-看得到聽不到──不法竊錄罪與違法監聽罪

如何界定刑法第315條之1非法竊錄罪的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是否具有「公開」性?規範文字使用「無故」有無特別意涵?既、未遂的標準為何?自本條立法以來,學說實務的討論已粲然可觀。本文一方面就上開爭議問題嘗試整理既有研究成果,並提出個人看法,同時也一併就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說明處理。鳥瞰全文,作者的重要意見如下:

1.由對隱私的「合理期待」出發,支持透過主、客觀的要件決定「公開性」,以反映活動中衝突的利益平衡。

2.「無故」的要件可以解釋為贅文,不宜透過「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的操作,變相擴張阻卻違法事由。

3.既然刑法第315條與本條的保護客體皆為隱私權,只是在行為客體有所區別,應認為不法竊視竊錄罪之性質亦屬行為犯。如果擔心行為犯在操作上可能導致過份羅織,仍可透過「適格犯」的解釋方式予以限制。

4.就通保法第29條第3款而言,其不僅為阻卻違法事由,並且必須「權衡利益」,以決定其目的是否不法。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2號裁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2號裁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1號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1號裁定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2號裁定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1號裁定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1號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1號裁定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6號裁定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5號裁定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3號裁定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2號裁定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1號裁定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3年度行提字第2號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7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40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23號裁定

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5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91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3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0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8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7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1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1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72號判決

土地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9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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