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導讀

公法類文章導讀

黃居正老師文章導讀-孟德爾案: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為何,存有不論本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如何,對境內之外國人應給予符合「國際最低限度標準」之待遇,以及不應給予外國人優於本國人待遇之「國民待遇標準」二說。以二說為基礎所發展出之習慣國際法原則與條約,是主權國對待境內外國人之法源。而本案所涉及之「允許入境」與「驅逐出國」,則是應用該法源的最具體事例。
「允許入境」及「驅逐出國」都是主權國依國際法享有的一般性權力,但這些權力仍受有習慣國際法與條約之限制。若認定外國人入境將明確影響本國之安全或造成損害,一國有絕對權力拒絕其入境。而此權力之行使程序,則繫於各國憲法的權力分立結構。
在個人之驅逐出國方面,依習慣國際法,驅逐出國必須出於善意而非惡意、專斷。若欠缺合理理由驅逐出國,或因驅逐出國之手段致外國人人身財產生不必要之損害,則應負國際責任。各國法令明文規定之理由通常包括:一、外國人違法入境;二、外國人違反居留或停留之條件;三、外國人在境內從事違反刑事法律之行為;四、基於政治與安全之理由。通說則認為,應公平衡量驅逐出國之功能與對外國人利益之保護,依善意原則判斷是否有驅逐出國之必要。
至於集體驅逐出國,則受有國際人權法之嚴格限制。

民事類文章導讀

鄧學仁老師文章導讀-未成年人侵權責任之賠償義務人

未成年人因自己之侵權行為而造成他人損害者,若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依法應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乃因法律推定法定代理人有監督疏懈之責,因此無監督疏懈之免責要件,應由法定代理人負舉證責任。然則所謂之法定代理人其範圍為何?是否以親權人為限?若父母之一方未擔任親權人,是否即無須負責?又課以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乃在於其有監督之責,唯實際上對於未成年人之行為有監督義務之人,並不僅限於法定代理人,有時該法定代理人在事實上不能照顧未成年人,而由其他人代為照顧時,該人應否亦負擔與法定代理人相同之賠償責任?頗值得研究。

法學英文文章導讀

林利芝老師文章導讀-進行酒駕清醒度測試時所為之入罪言論不應採納為證據之經典案例

員警看到一輛車停在路肩,被告當時坐在車上,當員警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協助,發現他目光呆滯、眼睛佈滿血絲,而且滿臉通紅。該員警即指示被告繼續將車停在路邊直到他狀況好轉,但當該員警回到他車上時,被告就把車開走。員警立即追上被告並要他停到路邊,隨後要求他做駕駛人清醒度測試。被告在這些測試中表現不佳,他告訴員警他之所以未能通過測試是因為他有喝酒。該員警隨即逮捕被告並將他移送到拘留中心,依例行程序錄影記錄後續過程,但他當時未被告知米蘭達權利。員警首先詢問他的姓名、住址、身高、體重、眼睛顏色、出生日期,和年齡,被告回答每個問題,但支支吾吾地回答年齡和住址,此時員警接著問他:「你記得你六歲生日的日期嗎?」在被告提供聽不清的回答後,員警又重複問一次:「當你滿六歲時,你記得那日期嗎?」被告回答:「不,我不知道。」員警接著要求被告進行呼氣酒測,被告拒絕。這時,員警首次對被告告知他的米蘭達權利(包括保持緘默權和律師協助辯護權),被告隨後簽署一份放棄其米蘭達權利之聲明,並且在員警進一步偵訊他時承認酒醉駕車。審判時,錄影帶之影、音部分連同執行逮捕之員警的證詞,皆被採納為證據。被告被判酒駕,初審法院駁回被告提出重新審判的聲請,認為「要求一位酒駕嫌疑人去進行駕駛人清醒度測試或呼氣酒測,並不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賦予他的不自證己罪特權,因為是自酒駕嫌疑人的身體所取得的實體證據,而非證詞證據,因此並無米蘭達警訊之適用」。上訴時,賓州上訴法院撤銷初審法院的  有罪判決,將本案發回初審法院重審。在賓州最高法院駁回賓州州政府的再審聲請後,美國最高法院同意核發移審令,裁定被告在進行一連串的酒駕清醒度測試時所為之許多入罪言論不應採納為證據。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69號行政訴訟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33號判決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度簡字第38號判決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2年度簡字第42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14號判決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4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78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裁定

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95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2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5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刑補字第4號判決

土地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52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09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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