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61期-裁判簡評

李榮耕
再審的新事證與證據調查
/最高院103台抗398裁定

裁判摘要

本案的抗告人(被告)陳○麟因為持有槍枝及子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受有罪判決確定(高院99上訴4518判決)。之後,曾○雄(他案被告)在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4393號案件的偵查中,自白警察在99年7月10日在被告陳○麟住處二樓房間衣櫃內一只黑色包包內所查獲的槍彈,係其所有,放置其內時,並未得到被告陳○麟的同意。於是,陳○麟以曾的陳述為新證據,(僅)檢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並陳明因為被告不是該他字案的當事人,以及偵查不公開的緣故,無法取得相關卷證作為聲請再審之用,故一併請求法院依職權調取,准予再審。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61期,2014年12月01日)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9條、第433條

相關裁判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100年度台抗字第849號裁定

關鍵字

再審、新證據、新事實、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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