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期 總編隨筆

李建良 

法與自由

何謂法理?

凡有外在立法可能之所有法則,稱之法理(Ius)。此種立法若成為現實,法理即是實證法之法理;通曉此種法理之人或法學者(Iurisconsultus),謂之饒富經驗的法律專家(Iurisperitus),他如果也從外部認識這些外在法律,亦即經由將外在法律適用到經驗中所發生的各種案例上,經驗亦能成為法智慧(Iurisprudentia);二者若未兼備,經驗則僅是一種純粹的法學(Iurisscientia)。儘管通曉純粹法學之士必須替所有實證立法提供不可動搖的諸般原則,純粹法學的本質仍然是對自然法理(Ius naturae)的系統性認識。

什麼是法?

對法學者來說,如果不想掉入套套邏輯、同語反覆的困境,或者不願單單引述某一國家某一時間某些法律的意旨,這個問題的確可能讓法學者處於不知所措的窘境,就像拿「何謂真理」這樣的問題要求邏輯學家回答一樣。

何謂合法(quid sit iuris)?

法律在某時某地說了什麼或說過什麼,法學者或許尚可傳述;然而,法律所意欲者是否亦屬合法?足供辨認法或不法(iustum et iniustum)的一般準據何在?對法學者來說,卻可能隱晦不顯,如果不暫且擺脫經驗原則,並在純粹理性中尋覓判斷的泉源(縱使法律可能足以提供判斷的指引),以便為某種可能的實證立法奠定根基。純粹經驗性的法理,就像是Phaedrus寓言裡的木刻面具,美則美矣,可惜,沒有腦袋。

這幾段大哉提問與反身詰問,在基礎法學的討論與教學中不斷被提出與引述,算是法哲學的基本知識之一。追本溯源,出自康德於1797年出版的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一書的第一部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的「法學緒論」(Einleitung der Rechtslehre)。康德自己提出了一套說法:

法概念,就與之相對應的義務來說  (也就是法的道德概念),首先僅指涉一個人與另一人之間的現實關係(das praktische Verhältnis),當人的行止作為一種事實(Facta)足以直接或間接產生互動影響的時候。其次,法概念意味的不是任意(Willkür)與他人願望(Wunsch)的關係,而僅僅是任意(Willkür)與他人任意(Willkür)之間的關係。其三,在此種任意的交互影響關係中,亦不問任意的內容、目的或動機,只探求雙方任意關係中的形式。什麼是法,就是能  使一人的任意與他人的任意,依照一般之自由法則(nach einem allgemeinen Gesetze der Freiheit),相互共存之各種條件的總和。法的一般原則,即:如此行為,使汝之任意的自由運用與任何人之自由,依照一般之自由法則,得以兼容並存。

自由是實踐道德原則的場域。康德的法理念從社會及個人的道德出發,形塑公民社會的基本圖像,與國家分庭抗禮,並且區分法律與道德。要而言之,法律是自由的外在要素;道德則是個人的內在態度。法律為個人的自我實現提供了外在的自由空間;但個人的自我實現則是純粹個人之事。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足以代表康德的法與自由理念。不過,康德提醒:「人是一種需要主人的動物」(ein Tier, das…einen Herrn nötig hat),因為人會濫用自由。康德暗示了如果人民不想要自由,國家就會接手你的自由,成為你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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