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9期-裁判簡評
李仁淼
校規與在學關係中學生之權利救濟/高高行102訴18判決
裁判摘要
一、依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之意旨,於該號解釋雖未提及高中學生之救濟問題,惟本諸其所確立之有權利即有救濟,不能僅因人民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之意旨,若高級中學對其學生的處置措施侵害學生受教育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訴訟。
二、Y對X所為轉學之輔導措施,乃基於對X曠課節數及違規行為之認定,並直接表達希望X自行離開學校之意思,X在此評價下,與Y之在學關係呈現緊張狀態,達到必須作成是否自行轉換學校之抉擇,其對X之學習權及人格發展權自有重大影響,故系爭輔導轉學措施核屬Y所為影響X權利,具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更多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59期,2014年11月1日)
相關法條
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條、第15條;高級中學法第4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條、第20
相關裁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5號判決
關鍵字
校規、在學關係、權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