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8期-實例研習

吳巡龍 
拒絕證言的範圍  

導讀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僅規定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一定親屬關係得拒絕證言,並無規定就何等事項得或不得拒絕證言,故拒絕證言之範圍並無限制。但若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並無第180條  第1項之親屬身分關係,證人僅能於受訊內容有使證人自己或與其有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情形,才得拒絕證言,對其餘事項不得拒絕證言。從而證人必須到場接受訊問或詰問後,針對所問之個別具體問題,  逐一分別為主張,不得泛以陳述可能致其或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由,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否則  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案例 

審判長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告知「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你是否願意作證?」證人答稱:「我不願意作證,我怕自己作證後受刑事訴追。」審判長即未使之立於證人之地位為陳述並接受檢察官之詰問,此程序是否合法?

要點

當證人恐因其陳述致自己或近親屬受刑事訴追或處罰時,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必須到場接受訊問或詰問後,針對所問之個別具體問題,逐一分別為主張,不得泛以陳述可能致其或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由,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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