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8期-實例研習

彭美英 
驅魔失敗應坐牢?-信仰自由是否得為阻卻違法或阻卻/寬恕罪責事由?-  

導讀

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據此規定,人民之宗教信仰乃是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之。又依民法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享有教養之權利義務,若父母因其宗教信仰,對於罹患重病之子女,認為被惡靈附身,藉由宗教儀式請傳教士進行驅魔,而未及時送醫治療,導致子女死亡,父母得否主張信仰自由,而免除刑事責任,不無疑義。德國文獻上就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應受刑法之限制,存有歧異見解。此外,良心信仰之行為人與緊急避難之行為人是否可認為處於類似情境,是否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而寬恕罪責,亦有不同意見。

案例 

甲女出生於宗教信仰極為虔誠之家庭,甲之父、母乙、丙信仰神明極其虔誠,並曾有出家修行之念頭。乙、丙自甲稍微懂事時起即每日帶甲至禮拜堂膜拜並聽取傳教。甲16歲時,開始出現精神狀態異常現象,某日甲因癲癇發作咬傷自己之舌頭被送醫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甲患有腦神經性疾病而開藥給甲每日服用。自從每日服藥後,甲經常告訴父母,有惡靈在其體內控制她,因此時常出現異常哭喊嘶吼,呼喚神魔之名稱,並有攻擊、自殘行為。乙、丙向傳教士丁告知此事,丁獲得當地教會同意後,向乙、丙表示可以用法術將惡靈從甲身上逼離而治癒甲。乙、丙即每日將甲帶至丁處,由丁進行驅魔儀式,儀式進行中甲需忍受肉體與精神上之嚴厲措施。雖然甲有時情況稍微好轉,但因持續進行嚴厲之驅魔儀式,甲身體狀況越來越差,驅魔程序經過1年後,在丁進行最後一次之驅魔儀式中,甲身體被綑綁,數日未吃喝,終於不治死亡,問:乙、丙是否應負刑責[1]


[1]   本例係參照德國Der Fall Anneliese Michel改篇。限於篇幅,本案例不討論丁之刑責。

要點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享有教養之權利義務,若父母因其宗教信仰,對於罹患重病之子女,認為被惡靈附身,藉由宗教儀式請傳教士進行驅魔,而未及時送醫治療,導致子女死亡,父母得否主張信仰自由,而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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