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導讀
公法類文章導讀
黃居正老師文章導讀-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危害種族罪(兼論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防止與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簡稱『危害種族罪公約』)」於1948年12月9日獲聯大通過並於1951年生效後,迄今已有146個締約國。「中華民國」於1951年7月19日批准公約而成為締約國,並在1953年依公約制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以履踐公約要求締約國「制定必要之法律,以實施本公約」之義務。不過施行迄今,並沒有任何人被依該條例訴追與定罪過。
「危害種族罪公約」保護的對象,為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對其認定,實務上有要求其必須是「穩定且具繼續性之團體」的「客觀理論」,以及犯罪主體所積極區別之對象的「主觀理論」二說。多述說接受「主觀理論」之擴張解釋,以對應國際人權基準之進展。
另外,危害種族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不法要件與客觀不法要件。前者為以「殘虐行為」作為消滅某一人群團體之方法的意思,後者則包括「殺害」、「使該團體成員遭受身體上或精
神上之嚴重損害」、「使該團體處於毀滅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的生活狀況下」、「強制施行辦法防止該團體內之生育」以及「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等行為。
「危害種族罪公約」已被國際社會成員接受為習慣國際法,且具有國際 強行法之地位。任何條約、習慣國際法與聯大或安理會之決議,都不能與之相違背。
刑事法類文章導讀
彭美英老師文章導讀-驅魔失敗應坐牢?-信仰自由是否得為阻卻違法或阻卻/寬恕罪責事由?-
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據此規定,人民之宗教信仰乃是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之。又依民法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享有教養之權利義務,若父母因其宗教信仰,對於罹患重病之子女,認為被惡靈附身,藉由宗教儀式請傳教士進行驅魔,而未及時送醫治療,導致子女死亡,父母得否主張信仰自由,而免除刑事責任,不無疑義。德國文獻上就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應受刑法之限制,存有歧異見解。此外,良心信仰之行為人與緊急避難之行為人是否可認為處於類似情境,是否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而寬恕罪責,亦有不同意見。
吳巡龍老師文章導讀-拒絕證言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僅規定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一定親屬關係得拒絕證言,並無規定就何等事項得或不得拒絕證言,故拒絕證言之範圍並無限制。但若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並無第180條 第1項之親屬身分關係,證人僅能於受訊內容有使證人自己或與其有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情形,才得拒絕證言,對其餘事項不得拒絕證言。從而證人必須到場接受訊問或詰問後,針對所問之個別具體問題, 逐一分別為主張,不得泛以陳述可能致其或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由,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否則 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011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75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26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16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72號判決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5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8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0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0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0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0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裁定
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2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96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
土地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7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