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4期-裁判簡評

黃詩淳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之效力?/板橋地院100家訴10判決

裁判摘要

 

甲係早年隨國軍來台之榮民,長期擔任國小教師工作。民國99年8月13日病重住進醫院加護病房時,曾以口頭陳述之方式,由乙代為書寫財產委託書,內容為:「本人甲因重病,恐有未能親自處理所有財產之虞,同意自即日起將本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法律上應負之權利及義務(如附表所列)全權委託X1、X2(均為甲之學校同事)、X3(甲之堂兄)共同協議處理」、「附表……三、身故後除必要費用外所有財產成立文教基金會,做為獎助學金用……」。此書面由甲、X1、X2、X3、見證人乙、丙簽名。甲於3日後病逝醫院,在台灣無繼承人。Y(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為其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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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第550條

相關裁判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85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427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判決

關鍵字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死因贈與、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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