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4期-實例研習

劉春堂
勞動能力減少或喪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導讀

關於因身體健康被侵害,以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其基本問題有二,即①得否就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本身請求損害賠償;②如何計算其損害賠償額是。
關於第一個問題,涉及此項損害賠償之對象或依據為何,主要有所得喪失說與勞動能力喪失說之不同見解,我國之通說及實務見解,係採勞動能力喪失說,認為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本身,就是一種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從而不能以被害人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失業、無業或沒有所得收入為由,而主張其勞動能力沒有喪失或減少。又被害時雖未成年,並未從事任何工作,不能謂其成年後無謀生能力。
關於第二個問題,涉及勞動能力有無喪失或減少,或減少多少之判斷,大體而言,應以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以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而酌定之,不能以現有之收入或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採具體主觀的計算方法。從而不能以被害人現有收入並未減少,而主張其勞動能力沒有喪失或減少;不能以被害人現有的收入高或有高額的營業利潤,而以之為判斷標準,認定其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

案例

甲駕駛汽車,違規超速失控衝上候車亭,碰撞到在候車亭等公車之乙、丙、丁、戊4人,致該4人嚴重受傷。經查被害人乙係14歲的國中生,身心正常健康,尚未就業,因此次車禍事故手腳完全殘廢,今後無法就業;丙係家庭主婦,從事家務,右手殘廢;丁係公務人員,左腳殘廢,在醫院治療期間及治癒後恢復上班,均繼續受領原有薪資,其收入並未減少;戊係在台工作之越南籍勞工,右腳殘廢。試附理由及依據,說明甲就乙、丙、丁、戊4人之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應如何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點

本案所涉及之基本問題有三:
1.關於勞動能力減少或喪失之損害賠償,其損害之本質為何?
2.如何判斷被害人有無損害及其損害額應如何計算?諸如尚未就業之未成年人或家庭主婦等,並無職業,而無工作收入,或現職人員,其工作收入並未減少者,能否請求勞動能力減少或喪失之損害賠償?
3.外國人(尤其是外國勞工)在台灣遭受身體健康侵害時,如何計算其減損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額?其計算之準據,可否一律適用我國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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