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4期-國際公法實例講座41
 
 
黃居正
巴勒斯坦圍牆案:佔領
 
 
導讀

 「佔領」是在軍事衝突中取得優勢之一方,有效管領所攻佔敵國領土的權力狀態。佔領是維持戰果與迫使敵方談和的重要手段。在過去可能是為了徹底消滅敵方、兼併其領土,而構成「征服」,不過,在「武力不行使原則」、「不干涉原則」與「人民自決原則」的限制下,征服已不再是合法取得領土主權的方式。
 合法的佔領不能以兼併敵方之領土為目的,只能延續到交戰雙方締結和約、結束戰爭狀態為止。佔領之領土主權仍屬敵方所有,不直接生移轉之效果。在佔領結束後,可能因和約或其他國家之明示或默示承認,而生領土轉讓佔領國之效果。
 規範佔領行為之法源,包括了組成國際人道法的「海牙法」、「日內瓦法」與戰時文化資產保護公約。前二者攸關佔領狀態下人民生命與身體權利之保障,後者避免佔領區內的文化資產被佔領軍毀壞或掠奪。另外,依本案諮詢意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等國際人權法,亦應被適用以規範佔領行為,設若佔領國或被佔領國為人權公約之締約國。至於是否成立佔領,實務上採取「有效控制領土原則」,當佔領軍足以控制全局,並有效遏止地方反抗力量時,方成立佔領,以求與「海牙法」之規範精神一致。

裁判要旨

一、就本案之「諮詢管轄權」,國際法院裁定自身有權利就聯大ES-10/14號緊急決議所提問題發表諮詢意見,且並無任何「強制理由(compelling reasons)」拒絕提供諮詢意見(全體無異議通過)。國際法院應就聯大所提問題為範圍提出諮詢意見(14票對1票)。
二、以色列做為乙佔領權力,在其所佔領之巴勒斯坦領土包括東耶路撒冷內外興建圍牆之行為,違反國際法(14票對1票)。
三、以色列應停止違反國際法之行為,包括停止在其所佔領之巴勒斯坦領土包括東耶路撒冷內外興建圍牆、拆除已興建之圍牆,並撤銷與停止執行相關之法律與命令(14票對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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