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期 總編隨筆

李建良 

氣爆過後

 7月31日深夜,高雄市前鎮區等地發生多起氣爆事件,幾陣巨響,道路開腸破肚,騎樓鐵門損毀,20多人罹難、數百人受傷、失蹤者不詳,滿目瘡痍,已不足以形容。

 氣爆過後,第一時間的直覺反應與待解問題是:引爆原因何在?還有哪些「未爆彈」?誰要負責?如何善後、重建復原、療傷止痛?向誰求償?錢從哪裡來?

 高雄市環保局透露氣爆肇因於石化管線中丙烯的洩漏,禍首可能是「李長榮化工」,已將相關資料轉送給地檢署調查。

 經濟部長張家祝則說目前不能斷定肇因,一切仍待調查結果才能確認。幾天後,關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無預警的請辭。

 其間,各方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檢全台石化地下管線,立即公布所有地下管線詳細的分布圖;或有呼籲設置國家級監測及災害應變中心;另有立委建議研擬高雄市氣爆重建特別條例及重建特別預算。

 面對石化管線的配置與安全問題,經濟部表示,待責任釐清後,將進一步檢討,但坦承:石化管線根本「無法可管」。

 無法可管!斗大的新聞標題,透露的是什麼樣法治訊息?法律人又如何解讀、回應?

 有無法可管,那要看管什麼?目的是什麼?求償、究責、制裁,出於人性的報應心理與正義需求,高雄氣爆「個案」的原凶,究責或求償,需要時間,可以靜待;但是跳脫個案之外,被外界稱為「埋在地下的不定時炸彈」──地下石化管線(還應該包括天然氣、石油管線),法律是否規範?行政有無對策?這筆法律帳要如何算個清楚?

 氣爆個案疑似起因於「丙烯」,搜尋有關丙烯的法規,似乎沒有直接的法律規範。如果用抽象的「石油」、「石化」、「危險物品」等詞進行檢索,至少可以找到像是「石油管理法」、「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石油類油庫及加油站安全管理辦法」等等的規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3項還明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讓高雄市政府找到可以勒令李長榮化工大社廠停工的法源依據。

 不是無法可管,問題是法律規範的密度如何?空白授權的程度又如何?究竟是行政失職,還是法制不備?一時之間很難說得分明,眼下真正值得關切的是,除了「事後」的處置措施外,到底有沒有「事前」的預防機制與行政監控的法律規範體系?

 經濟部長閃辭,原因不詳,氣爆過後,各方箭頭所指,除高雄市政府外,在中央以經濟部的標靶,則是不爭的事實。是非成敗轉頭空,只是石化氣爆的問題究竟是「工廠管理」(經濟部主管)、「消防公安」(內政部主管),還是「環境污染」(環保署主管),誰來說清楚?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價值取捨與政策取向,又有誰人關心?

 氣爆問題,不能靠叢林法則、後見之明,需要冷靜縝密的法學思維,以及行政管制的法律體系觀念,還要有人權關懷的憲法視野。

 氣爆災難,豈止出於丙烯,又如何只會發生在高雄。種種氣爆的問題不是單憑權力、光靠心機就能解決的。

 

 氣爆過後,政治人束手無策,是否該是法律人上場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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