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2期-實例研習

李惠宗
不實登錄,該當何罪——地政士未為實價登錄處罰合憲性之探討

 

導讀

政府為建構「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使交易透明化,透過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規定,幾乎課予地政士全部的「實價登錄」的義務。從法理上來看,此種措施有違憲之虞。第一:房地產的交易實價,只有當事人知悉,立法論上,實價登錄的主義務人應該只有「買賣雙方當事人」;第二:基於「無害原則」與基於「共益原則」而違反行政法義務,其情節輕重應有所不同,實價登錄義務係基於共益原則而來,不應採重罰原則,三萬元以上的處罰數額與侵害法益間,有過苛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第三:直接找地政士開刀,有違「從屬義務不大於主義務原則」,因為地政士只是代理人而已;第四:不區分「故意」「過失」而異其責任,有違反責罰相當及平等原則之虞。

案例

地政士甲受委任協助出賣人A與買受人B辦理H房地的買賣登記。由於B希望獲得較高額的貸款,同時也希望以後房屋轉賣時,可以以較高的價格轉手,A、B實際成交價雖然只有新台幣(以下同)2000萬,但A、B仍合意告知地政士甲交易價格為2800萬,以期B可以獲得銀行將近全額的貸款[1]。甲不知A、B真正成交價格,遂以2800萬登錄。

其後同一地段同樣條件的鄰近房屋買賣價格約莫以2000萬登錄,地政機關乃傳喚當事人A、B調查,始知實情。該市地政局乃引據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甲未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為由,依同法第51條之1處以三萬元罰鍰。請問此種處罰是否合乎法理?

又,不同的案情,建設公司K將興建中房屋預售予P,2800萬成交,卻要求地政士乙低價登記為2000萬,以期減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2]。如果建設公司K要求(教唆)地政士為低價之登記,並願負擔不實登記三萬元之處罰,而將行政處罰內化為成本。此時應以何者為處罰相對人?

 



[1]  金融實務上,一般房地產的貸款,數額係交易金額之七成。

[2]  建設公司的預售屋販售皆屬「房、地」同時出售,但土地出售不課營業稅,房屋則屬「商品」,須課營業稅。故建設公司預售屋的出售,通常會壓低房屋的價額(房屋為總價之四成,土地),以避免營業稅及後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要點

壹、實價登錄的政策目標為何?
貳、行政罰的處罰原理依據為何?
參、對地政士甲、乙的處罰是否合乎法理?
肆、立法改進之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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