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期 總編隨筆

李建良 

人權時刻

 北捷血案發生後,報載,一名黃姓少年前往台北看守所探視嫌疑人,事後遭警方帶到社會局評估,並送進療養院強制就醫,少年以電話對外求援。人權團體得訊,向台北地院士林分院聲請提審,經開庭審理,療養院同意將「強制就醫」改為「自願住院」,7天內可出院。

 無獨有偶,北捷事件後,某大學生在FB成立嫌疑人粉絲團,被警循線逮捕,依恐嚇公眾、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移送法辦,訊後檢方以1萬元交保。

 看似毫無關聯的兩則法律事件,連結點是眾所皆知的刑事案件,卻同時是社會忽略的人權課題與群體無感的法治難題:一則涉及個人,一則關乎群體,二者互有關連,畢竟群體是由個人組成,尤其是在民主社會之中。

 不談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表面上任何人皆可能入罪(只要口出「幹掉某人」之類的「惡言」),實則真正關鍵是如何該當於「致生危害於公安」?誰來認定危害公安?何人感到公安受危?取決於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的主觀臆測?還是訴諸社會成員的真實感受?一個健康、成熟的社會,理應不會因為某些幼稚、無聊的挑釁話語而被動搖;反之,沒有自我、缺乏自信、動輒聞風喪膽、潰不成軍的社會,任何微不足道的風吹草動皆足以讓全民失控、致生危害於公安!「一言喪邦」,也不過如此。

 霸凌的社會,凶手到底是誰?殘酷的世界,如何得到救贖?沒有人有答案,至少可以先關注眼下的法治問題:一個少年如何被當作「精神病患」,何以必須接受「強制治療」?一個大學生何以被看成「恐怖份子」,又如何身免於暫時與世隔絕?

 人被囚禁在特定空間,不單只是失去身體自由,人格尊嚴連帶也會受到貶損,法律構築的封鎖線,裡外兩端往往會形成某種微妙的不對等關係。被囚者猶如困獸,失去自我防衛的能力與向外求援的可能,同時被迫讓出遭受各種處遇或干預的空間與機會。在與外界隔絕、嘸人看見的所在,容易誘發人類陰暗或醜陋的一面,甚至原始的獸性,後果無限可能、無可想像。對於當事人來說,出於何種原因,早已無關宏旨。洪仲丘事件,殷鑑不遠,需要每一個人設身處地、為己著想。

 憲法第8條異於其他人權條款,以301個字(含標點符號)詳細規定人身自由的保障內容、要件及程序,總共出現了7次「法院」,構成憲法上「法官保留」的鐵則,除非修憲,連立法者也不得更動或違反。憲法把是否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權保留給「法官」,與法官的人格特質或專業訓練未必有關,重要的毋寧是司法程序的客觀性、公開性、嚴謹性與直接性,讓「被害人」及早脫離封閉的桎梏,迎向陽光,越快越好、刻不容緩。

 

 現行的法律制度或司法實務是否亦如是想?所謂「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在目的、方式與程度上畢竟有其差異」之憲法解釋(釋字第588、690、708、710號解釋),自毀人身自由的司法防線。釋憲機制失靈,唯賴立法補救。今年1月8日全文修正公布的提審法,明定提審對象為被逮捕、拘禁之人,不以於犯罪嫌疑為限,形式法治有了新的里程碑,卻要6個月後才能施行,因為「擴大適用範圍,影響層面既深且廣,亟需宣導及準備」。7月8日總算施行了,但台灣的實質法治內涵幾希,端看立法理由,盡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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