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1期-實例研習

劉建宏
解釋函令之生效時點與其變更之適用範圍

 

導讀

 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其屬性為解釋性行政規則。解釋函令之效力,其生效之時點為何?是否因其內容有利或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而有不同?是否因案件已核課確定而有不同?
 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解釋函令,時有變更而發生前、後釋示見解不一之情形。解釋函令之變更,其效力如何?後釋示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是否一律有溯及之效力?後釋示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是否能溯及生效?
 本文以稅法上之解釋函令為例,探討解釋函令之所謂「溯及效力」,以及解釋函令變更時,當事人之信賴保護等問題。

案例

一、甲公司之A貨物原自認係貨物稅之課稅標的,多年來一直繳納貨物稅,嗣後甲公司申請解釋,財政部始發布解釋令表示:該物不屬貨物稅課稅標的。甲公司能否申請退還以往所繳之貨物稅?
二、甲公司之B貨物因無明確法令規定應屬貨物稅之課稅標的,甲公司乃未申報繳納貨物稅,財稅機關亦未核定課徵。嗣後財政部主動發布解釋令表示:該物應屬貨物稅課稅標的。財稅機關能否補徵甲公司以往之貨物稅?
三、甲公司之C貨物經財政部解釋應屬貨物稅之課稅標的,甲公司乃遵從繳納。嗣後財政部變更以往見解,發布解釋令表示:該物不屬貨物稅課稅標的。甲公司能否申請退還以往所繳之貨物稅?
四、甲公司之D貨物經財政部解釋應非屬貨物稅之課稅標的,甲公司乃未申報繳納貨物稅,財稅機關亦未核定課徵。嗣後財政部主動發布解釋令表示:該物應屬貨物稅課稅標的。財稅機關能否補徵甲公司以往之貨物稅?

要點

解釋函令之效力,其生效之時點為何?是否因其內容有利或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而有不同?是否因案件已核課確定而有不同?
解釋函令之變更,其效力如何?後釋示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是否一律有溯及之效力?後釋示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是否能溯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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