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系列講座—國際公法「劉姍姍案」之法理分析
根據美國聯邦局(FBI)的訴狀,我國駐堪薩斯處長劉姍姍對女傭的虐待不只剋扣薪水,且有精神上及肉體上的凌虐,之前一位傭人甚至被整成憂鬱症及厭食症。
逮捕劉姍姍的理由,是她涉嫌違反美國刑法第十八章第一三五一條,即「在外勞契約上詐欺」(Fraud in Foreign Labor Contracting)。訴狀內容摘譯如下:
去年十一月,這位女性菲傭在台北駐菲律賓代表處簽約,契約另一造是劉姍姍(已在堪薩斯簽字,由飛達快遞送至馬尼拉)。菲傭憑約赴美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申請B-1簽證,並在今年三月五日飛抵堪薩斯,一位台灣駐堪薩斯代表處官員接機,送至劉姍姍官邸。這位官員在訴狀中列為一號證人。
第二天一早,菲傭被劉喚醒,劉交給她一張工作時程表,要她每天工作;也列出每件工作必須在何時完成。從一開始,她就被告知,待遇比契約訂得少,每月只有美金四百至四百五十元。劉告訴她,未獲允許,不准離開官邸,且每周至少工作六天。
劉告訴她,當地執法人員很多是劉的朋友;又說劉在當地很有名;如果她不乖乖的,會被驅逐出境。她每天工作十六至十八小時,連睡覺時間都不夠。劉在家裡裝了一些攝影機,監視菲傭。劉對她頤指氣使,又叫她給劉做些私人服務,並且扣下她的護照及簽證。她不知道劉把她的證件藏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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