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61期-實例研習

劉靜怡
在他人喪禮上抗議的言論自由?

導讀

基於追求意見市場良善運作和民主程序健全化的目標,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具有傷害性但以公共議題為討論對象的高度冒犯性言論,以便確保公共辯論的自由討論空間。凡系爭議題和整體生活社群的政治、社會和其他關切有關時,便屬公共議題。針對特定對象進行抗議的冒犯性言論,只有在系爭管制措施符合內容中立原則的前提下,才可對言論之發表予以適當管制。然而,言論發表時間和地點的選擇,不至於改變系爭言論的本質,只要是討論公共議題,便應受到言論自由保障,免於侵權行為責任,方能符合保護言論自由所追求的民主價值和尊重個人自主性目標。

案例 

A是某個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之教會負責人,B是力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律師。某日B律師因急病去世,其家人朋友在位於某限制進出的山頂寺廟為其舉行喪禮,A乃依法向地方警察機關申請在附近公共場所集會,但警方以其言論內容將影響喪禮參與者的情緒,引發衝突,不予以許可。但A仍在該喪禮開始後,在山腳下的公共街道路邊,率其教會成員聚集,高舉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標語,發言抗議整體社會過度容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張,並發表言論譴責B律師生前力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作為。當地警方因此認定A從事非法集會,移送檢方偵辦,A並遭起訴判刑確定。B律師的配偶C事後在新聞報導獲知此一情事,感到十分憤怒,也以A為侵權行為的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A應負侵權責任確定,但認為上述判決均侵害其針對眾所矚目的公共議題發表意見的權利,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因此聲請釋憲。

要點

一、冒犯性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保護?
二、在他人喪禮舉行地點附近集會示威並發表批評死者的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
三、傷害他人情緒的言論,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若此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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