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市更新與程序參與機制」研討會
壹、緣起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第709 號解釋,提出「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概念,所謂的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應扣除行政程序法等現行法律已設有之規定,始屬都市更新事項應設之特別規定。準此,現行法律有某些規定,雖亦具有正當行政程序之意義或功能,但就都市更新事項而言,仍不足以取代或充足『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易言之,從憲法的高度來檢視,某一管制行政領域應適用之行政程序,除一般行政程序法外,尚應特別設置之行政程序規範,以符憲法之要求,即為「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對此,本次研討會聚焦於二項正當行政程序子議題之探討。第一是與都市更新息息相關的當事人在「更新單元劃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相關程序應有如何之程序參與機制;第二是進入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時,如何透過都市更新爭議處理機制之建立,強化都市更新相關的當事人意見溝通與協商。其中包含「都市更新協商平台」以及「都市更新私權爭議案件法院外解決機制」等議題。
本研討會邀請相關學界、業界、政府人士進行交流,以期提供產、官、學及一般民眾以都市更新促進程序參與之觀點,期盼達成對都市發展、更新規劃之共識,並提供多元更新策略與執行方式。
活動時間:2014.04.21 (星期一)
活動地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
報名期間:即日起 至2014.04.18(星期五)
報名方式:請將報名表填妥後以E-mail寄至[email protected]
或傳真至04-24517560報名(為利資料印製準備,欲參加者請務必報名)
名 額: 120 名(額滿為止)
活動完全免費,對象不拘,名額有限,歡迎所有市民踴躍報名參加。
主辦單位:營建署、逢甲大學
貳、2014「都市更新與程序參與機制」研討會議程
人員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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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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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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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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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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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長官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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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
都市更新與正當行政程序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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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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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陳春生 大法官(司法院)
主講人:
蔡志揚(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與談人:(按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丁致成執行長(都市更新基金會執行長)
于俊明祕書長(建開公會全聯會)
王珍玲副教授(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
戴秀雄助理教授(政治大學地政系)
羅傳賢 教授(玄奘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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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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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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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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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
都市更新爭議處理機制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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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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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廖義男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
主講人:
何彥陞/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按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林旺根理事長
劉宗德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
陳立夫教授(政治大學地政系)
黃俊杰教授(中正大學法律系)
鄭安廷助理教授(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
鄭文龍律師(鄭文龍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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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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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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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廖義男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
與談人:
臺北市政府代表
新北市政府代表
臺中市政府代表
臺南市政府代表
高雄市政府代表
以及當天與會之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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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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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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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市更新與程序參與機制」研討會 報名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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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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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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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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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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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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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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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截止日期為2013.04.18(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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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研討資料印製準備,欲參加者請務必報名。
填寫好後請將報名表以E-mail寄至[email protected]或傳真至04-24517560。
如有疑問,歡迎跟我們聯絡!
聯絡人:林鴻鈞先生
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0911-612-659
叁、座談會與談議題
第一場議題:都市更新與正當行政程序之結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第709 號解釋,指都市更新條例第10 條第1、2 項及第19 條第3 項前段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10 條第1、2 項及第19 條第3 項前段均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第10 條第2 項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於1 年內檢討修正。
此外,都市更新係屬地方事務之自治事項,宜由地方自治團體視各該都市計畫之發展及執行情形,分別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予以區分不同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以收因地制宜之效。更新單元之劃定似乎應有一定之法制程序。
中央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如何因應上述議題並提出制度修訂方向,並建立後續執法方式,皆成為重要且急迫的議題。準此,本次研討會第一個議題將聚焦於:「更新單元劃定之程序建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應具備之程序建議」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程序建議」,提出具體內容,釐清都市更新如何與正當程序結合,並提出制度建議。
第二場議題:都市更新爭議處理機制之建立
(一)研議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提供擔任實施者、政府及所有權人三方對談之都市更新協商平台之可行性及具體執行機制
都市更新相關法令繁雜且程序冗長,多數都市更新戶不瞭解都市更新、營建、估價等相關法令,不熟悉都市更新作業程序,亦不清楚建造成本、共同負擔,缺乏都市更新相關專業能力,與業者間存在許多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於都市更新審議前、中、後各階段列入NGO,並研議其協商範疇、方式、成員等納入法制化作業之可行性及具體機制,以達調解實施者、居民及政府三方意見對談交流之目的。
(二)研議建立都市更新私權爭議案件法院外仲裁之可行性及具體執行機制
以訴訟外解決民事爭議,或由行政機關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之委員會介入裁決,均在處理私法關係所生之民事爭議。現行都市更新實施過程中,實施者與都市更新戶發生糾紛後,除尋求主管機關協助解決者,得否透過法院外仲裁機制處理,而相關具體執行方式為何,以及現行機制應如何改進,研議解決對策與配套措施,或於相關子法規範中明確定義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