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武力不行使原則」與「不干涉原則」是建構戰後時代國際法秩序最核心的兩個規則。「武力不行使原則」源自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要求各會員國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也就是不得以動武做為解決國家間衝突的手段。「不干涉原則」則是形成於聯大2131號與2625號決議。依該原則,任何國家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涉其他國家的內部或外部事務,包括組織、協助、經援或僅允許暴力顛覆他國政府或侵害他國國民生命之武裝或恐怖勢力。也不得藉由經濟,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之方法強行干預他國,來保障自身之利益,或控制他國主權之行使。本實例講座所介紹的尼加拉瓜案判決,不但實用了上述二原則,更進一步確認其已成為習慣國際法,應適用於包括非聯合國會員國在內所有國家間之衝突。

    另外,尼加拉瓜案判決也重申了實施自衛權的限制,認為合法的自衛行為,不包括「預期性」與「先制性」的武力反制行動,而自衛的對象,當然也不包括未直接武力侵害本國主權之第三國。即使是在軍事同盟或共同防禦條約義務下行使集體自衛,仍須以同盟國或締約國明確表示遭受武裝攻擊,且要求協助行使自衛為要件。   

 

案例

          尼加拉瓜是中美洲地峽中面積最大的國家,北鄰宏都拉斯,南接哥斯大黎加。1838年自墨西哥帝國獨立後就內戰不斷。美國因覬覦尼國的戰略交通位置與自然資源,從1909年開始積極干涉尼國的內政,包括提供反對派以政治資源,派遣軍艦登岸迫使總統José Santos Zelaya下台。1912年美國海軍陸戰隊甚至以保護僑民為由,佔領尼國,扶持親美的保守黨Chamorro 家族政權,直到1933年在Augusto César Sandino將軍所領導的游擊隊不斷反抗下才撤出。不過美國還是在尼國策動建立了親美、由Anastasio Somoza García所領導的「國家陣線(Guardia Nacional)」武裝政權。Somoza家族獨裁統治尼國四十餘年,終於在1979年因天災與長期腐敗被「桑定國民解放聯盟(Sandinista National Liberation Front,以下簡稱FSLN)」與地方政府所組成的聯合陣線推翻。惟由於FSLN的社會主義傾向以及支持古巴卡斯楚政權的立場令美國不安,雷根總統於1981年就任後,即指示中情局組織特遣隊訓練尼國的反桑定政權勢力(簡稱Contras),並提供後者軍火與財務支援。Contras的訓練基地廣佈於鄰國宏都拉斯與哥斯大黎加境內,不斷自南北越界與尼國政府進行游擊戰,試圖癱瘓政府管理體系。同時,美國軍艦則是在尼國太平洋和加勒比海沿岸的主要港口,以及大西洋岸島區水道佈雷,封鎖尼國貿易經濟所仰賴的海上交通,並切斷其對外聯繫。到1984年4月,已有8艘外國船和5艘尼國船舶在佈雷區航道觸雷,造成了人員與物質的重大損傷。

          尼國於1984年4月9日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除了請求法院頒布「臨時辦法(provisional measure)」(規約第41條),命美國立即停止佈雷、破壞尼國石油設施和海軍基地、侵犯尼國領空主權以及資助Contras等軍事與軍事相關行動外,也主張美國直接派遣正規武力在尼國港口、領海與內水中佈雷,且在佈雷前後,均未就佈雷區域發佈官方警告,又以高空偵察機和低空軍機飛越尼國領空、侵犯領空主權等,都已構成行使武力侵害尼國主權及領土之違法行為。而提供Contras策略與戰略上之指導建議以及戰鬥物資,則構成對尼國內政之干涉,危害尼國主權之獨立性。另外,美國在國際金融組織中反對或阻礙有關尼加拉瓜之借貸案,大量削減尼國出口至美國之蔗糖配額,意圖藉由經濟封鎖破壞尼國經濟條件,同樣構成對尼國內政之干預。上開行為並已違反了雙方於1956年簽訂之「尼美友好通商航海協定」,應負國際責任,賠償尼國與國民之損害。

美國則抗辯因尼國積極支持鄰國薩爾瓦多之武裝叛變組織,包括透過尼國領土運送軍火,另外又在宏都拉斯與哥斯大黎加邊界進行軍事攻擊行動,均已構成對該等國家之武裝攻擊,美國基於後者之請求,有權利對尼國行使集體自衛權,因此所受指控之武力行使行為,均未違反武力不行使原則以及不干涉原則。

 

 

裁判要旨

一、美國派遣軍艦佈雷,以正規武力攻擊尼國的港口、鑽油設施以及海軍基地,或是派遣非正規軍如傭兵協同反政府勢力作戰等行為,都違反「武力不行使原則」。

二、美國提供資金、武器、訓練、情報以及後勤等援助尼國反政府勢力,以遂行「強行干預」尼國內部事務之目的,已違反「不干涉原則」。

三、美國對尼國之武力行使與干涉,並不符合個體性自衛與集體性自衛之要件。合法的自衛行為,不包括「預期性」與「先制性」的武力反制行動,而自衛的對象,也不包括未直接以武力侵害本國主權之第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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