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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類文章導讀
陳淑芳老師文章導讀-公務員法上俸給之追繳
行政機關所為持續性之給付通常先有一核定之行政處分,後有每月、每季等定期之撥款行為。在公務人員俸給之發給上,亦是先有銓敘部對每一位公務人員官等職等、職系、俸級俸點之銓敘審定,後有服務機關每月發給俸給之行為。行政機關先前核定之行為為行政處分,當無疑義。惟之後行政機關每月或定期撥款之行為是否含有一行政處分,在實務與學說上容有爭議。而此一問題不僅涉及撥款錯誤,事後如何追繳之問題,亦涉及得追繳幾年之追繳期限問題。本文係以追繳公務人員溢領俸給為例,說明救濟實務目前所採之見解,及其所衍生之問題。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9號裁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78號判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91號行政訴訟判決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71號行政訴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18號裁定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50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75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108號裁定
刑事類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2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5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3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