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71- 特別企畫

蔡瑞麟
自首!解放乳頭運動的法律戰-民法與刑法的綜合運用-

關於解放乳頭的爭議,大部分法律人會認為涉及憲法的言論自由、刑法公然猥褻或散布猥褻物品罪,政治、社會學者也多會認為這與性別平等或女性意識有關。

身為無時無刻不在解決當事人問題的律師,不能只談本爭議的法律上的學理,也不能以亟待修法作為結論。我們必須使用現有法律所賦予的一切可能手段,提出各種可行方案給當事人建議。

社會運動亦同。以社會運動參與者的角度來看,學者須提供論述及理論基礎、政治家負責折衝談判並製造壓力等來源、群眾實際參與運動本身、律師通常在群眾遭遇法律問題時提供協助、被公權力威脅或逮捕時陪偵。然既自詡為「戰鬥的法律人」,就不能只是提供陪偵或處理紛爭,那不是「戰鬥」,比較像是「被戰鬥的法律人」。

我們必須更積極提供所有法律上的戰略可能。群眾在街頭戰鬥,我們則提供法律戰略。利用各種法律程序而擬定戰略,以「法律戰」為社會運動作出貢獻。

解決法律問題必須從問題本質著手。臉書使用者在臉書上發表文字、照片等,固然是言論自由;若所張貼的照片或有「不雅」固應為刑法妨害風化罪的範疇。然無論憲法是否有所謂「第三人效力」,主張言論自由的對象主要是國家或政府;是否涉及犯罪,通常也由政府機關認定。此次運動之對象既然是臉書此民間公司,憲法、刑法,都不是此問題的本質核心。雖然爭取臉書發表言論的自由涉及公益,該運動也是公共議題,然既為私人爭議,本質當然是民事事件。思考此一問題必須從民法出發,再進一步利用民事訴訟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提出法律戰的戰略。

任何法律事件,不會只是單純某一法域的問題。法律不像醫學,分科後其他科可以不管。法官適用法律、律師幫當事人解決問題,對法律的適用都是全面性的。法律人或許會自我設限,然而法律本身並沒有界限。只要該當於系爭法律事實者,都有義務適用。你不去適用法律,法律就會來適用你。

所有法律問題,都應先以全法律體系思考一遍,再挑出最接近問題核心、最能解決問題的法領域。然而並非到此為止,容我再次強調:只要該當於構成要件者,都有義務被適用,只有人會分法律領域,法律本身並未受到法學領域的限制。

回到正文,本次爭議何以應為民事紛爭?又應如何適用民法?

......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71期,2015年05月01日)

我要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