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71期- 特別企畫
陳昭如
從猥褻言論到裸露的權利-非道德問題,也非相同待遇問題-
摘
蔚為全球風潮的Free the nipple運動,引發正反兩方的激烈交鋒:禁止張貼女性裸露上身的照片、但不禁止男性裸露上身的照片,是不是臉書官方的性別歧視?不允許女性裸露上身,是一種性污名的表現,或者是一種對女性的保護?保護女性、避免犯罪、禁止散布猥褻言論,能否作為該管制政策的正當理由?女性自主張貼裸露上身的圖像,是提供異性戀男性的免費服務,或是對抗父權性道德的解放行動?女性裸露上身,是應被禁止的不道德行為,或是應受保障的個人自由權利?
臉書是私人經營的網路社交媒體。但多數人們並不認為,臉書政策僅是私人與私人之間的契約自由問題,使用者只有同意與否的問題,人們因同意其條款而成為使用者,如果不同意,就別用。臉書擁有近14億的使用者與巨量個資,其對人們生活的影響已超出臉書的網路世界,不論是否使用臉書,都可能會因為臉書上的言論而受到影響。如同google等媒體產業,臉書就像是線上社會的政府,制訂並執行規範線上社會公民的服務條款;也是實體世界中掌握龐大權力資源的「私人」,個別使用者無法平等地與其訂立個別磋商的契約。因此,臉書使用者與臉書的關係,就像人民與政府或大企業的關係一樣不對等,臉書的私人管制行為不能免於基本權的規範;而在臉書上發表言論,也往往並非純然私密,具有某種程度的公共性,雖然程度可能有別。
在此前提之下,批評者可能展開的爭論是:臉書作為公共場域,臉書作為網路政府/大企業,是否不當限制了女性以裸露來展演性別、進行倡議的權利,採納父權的道德觀、壓抑性解放的道德觀,反映並製造性污名?為何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這是不是性別歧視?這樣的論辯,顯然是將女性裸露上身視為道德問題,將性別平等問題視為男女差別待遇問題。這是法律慣以規範世界的方式,也是許多人們認識世界的方式。
先談道德問題。刑法上的散布猥褻物罪是侵害社會風化法益的犯罪,也就是將之視為道德問題,需要回答的是:裸露照片是否構成猥褻言論?暫且不論散布的方式,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以及617號解釋,猥褻言論乃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大法官認為,禁止此類言論乃是立法者「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所做之決定,應予尊重。在一般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的理解下,女性露出乳頭的圖像明顯與性器官相連結,會激發男人的性慾,引發羞恥或厭惡感,且非「良家婦女」應有的行為,有礙社會風化。不過,又因釋字第617號解釋特別表明必須兼顧對「少數性文化族群」的保障,因此還必須思考,女性露出乳頭的圖像是不是一種「以裸露進行身體的展演」之性少數文化族群言論,因此應受保障?如果再更進一步思考散布猥褻物罪的合憲性問題,主張其違憲者,往往也認為不應以法律來強制特定的道德觀,反對以猥褻言論管制來對言論進行道德性的內容審查,當然也就反對禁止張貼女性裸露上身的照片,如此,才能讓人們不同的性道德觀在言論市場上競逐:你可以主張女人乳房任意外露是可恥淫蕩的不道德行為,我可以主張女人裸露乳房是一種展現身體自主的行為、「寧裸不核」是一種倡議行動;你可以主張呈現同性性慾的裸露圖像噁心不堪,我可以主張這是打破異性戀霸權的性道德大解放。
再談平等問題......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71期,201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