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期 特別企畫 

自覺、自決與人性尊嚴

【楔  子】

暫且不深究法律文化的歷史脈絡,憲法體制就對待人為一個人這件事上,採取的是一種自我定義的、他我互為定義式的態度。這個態度,可以說就是對待人為一個人的可能引導出正面價值的方法,目前被稱為人性尊嚴原則。亦即當人被作為一種普遍性的描述時,若其中一者該具有不受侵害性質的權利,則若不具相當理由他者亦應享有該具有不受侵害性質的權利。這種普遍性的描述方法,就憲法文義的範圍是將人被識別為一個人的特徵去化到僅足被描述為一個本國國民的程度,然後再透過平等原則或者說原則同一的意識形態,在法律體系中對國民予以同等對待。

也就是說,推至極致,國民當可主張只要是人,在法律上皆應被平等對待,不因任何特徵有所差別。

但自有憲法以來,從不是這樣的。因為這個類似透過無知之幕來為觀察、定義國民的方法,與社會既存的生活型態所養成的對人觀察定義方法實在相去甚遠,當國民不理解憲法承諾國家對待人的平等極致,就是「你多重視作為國民的這種你,而不是被各種現實權力定義出差別的這種你,憲法就給予你如此重視的保障」時,法並不足以自行,憲法對人性尊嚴的理念自然被束之高閣。於是立法者為遂行其現實權力的利益或少許的價值理念,將人不分輕重賦與特徵予以各種先天、後天性的差別,輕易扮演篩子將國民分類成各種族群(何以使用族群一詞?因為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一律平等),然後給予相對應的尊嚴相應對待。於是,國民因此常會有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的感慨,實在其來有自。

不過,無論口頭多尊重人性尊嚴與平等對待,主要奠基於社會通念的法律觀點和憲法理念終究是會有距離的,差距就在於定義與被定義。由於社會穩定和實際執行必要,不想付出重大的變革成本,法律無法完全否定一種常識性的社會通念觀點,於是從封建、專制、蒙昧時代所遺留如魯迅人吃人般的情節遺毒,都被交付給時間解
決,而就接續上期編輯室手札所表述的,正是因法律走向一種理想國的腳步減緩(在現代來說,是明顯已屈服於資本主義意識形態,不可諱言,資本主義有其能量可能會消滅多元文化,這點以麥當勞化問題就可清楚敘明了),當憲法法律理念不再以改革社會、增進公共福利為前提,所以我們在法律時間面向的注重壓力才更是加重,若一朝放棄人類多元文化的進展,法律反而可能可以單純的多了。

不過,也表示一個徹底服從於社會威權的人類社會,因為你是男是女,所以如何如何,因為你是老是少,所以如何如何,因為你是有積人與否,所以如何如何,因為你有沒有通過測試、或是被歸類於某個族群,所以如何如何,並且還可以作為重要理由立法來強化歧視;到最後,根本也無須寫到法律上了,透過住民自決或社會優勢者的抵抗權就可以抓人浸豬籠了吧?

所以,無論國內FREE THE NIPPLE活動相關個案最後法律評價如何,都必須藉此提醒憲法對人性尊嚴、對平等的理念方向,是自我尋找定義與保護他人尊嚴間的平衡,國民不是因為與其他國民區別而產生尊嚴,毋寧說是因為去化被定義而獲得尊嚴。而法律,特別是形成或替代法律之決策,也必須是服膺於人性尊嚴與平等的上述主觀要件前提而為之自決(個人層次是指行為不因受被定義法律限制而膽怯,而發揮出自定義覺悟應受平等法律評價之行為決定;團體層次是基於個人層次的自我尊嚴並思考他人等同於自己的重要性,不然只是濫用法律制度的私心算計),否則我們的法律體系應該認為仍未走到行憲,還只處於仍須努力的社會威權權貴寡頭律令政治制度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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