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70實例研習

蕭文生
拖吊違停車輛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導讀

主管機關委託私人公司拖吊違停車輛之行政實務每天發生,私人公司將  違停車輛拖吊至保管場過程中,如因拖吊不當造成車輛損害時,車主應向何者、提出何種損害賠償訴訟,向有爭議。一般認為主管機關係以私法契約羅致私人協助,私人公司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或行政助手,人民如因拖吊違停車輛而受損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該私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惟此項看法受到質疑,主管機關與私人拖吊公司簽訂之契約應為公法契約,私人公司在拖吊違停車輛時為主管機關之行政助手,因此人民如因拖吊違停車輛而受損時,應依國家賠償法向主管機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針對此問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提出一項新的見解,主張應類推適用德國民法第688條以下、第276條、第278條及第280條以下規定,向主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本文則認為,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應視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而定,主管機關與私人公司間契約之法律性質並非重要。

案例

甲駕駛名貴進口跑車前往清境農場遊玩,由於遊客眾多,甲將車輛停放於禁止停車的紅色禁止標線上,南投縣警察局巡邏員警發現後,除逕行舉發其違規外,認為甲之違規停車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為避免危及其他用路人,隨即通知與南投縣警察局簽約之民間拖吊廠乙到場,將甲所駕駛知名跑車拖吊至車輛保管場。甲看完綿羊秀後,回到停車處,發現車輛不見,遂依地上指示說明至保管場領車。甲發現其車輛因拖吊不當而受損。試問甲應向何者,向何法院,提出何種損害賠償訴訟?

要點

乙拖吊違規車輛造成甲所有車輛損害時,甲究竟應向乙或向南投縣警察局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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