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期 總編隨筆

李建良 

漂流的法治國圖像

現在流行什麼?

正夯的阿帕契不說,談談奇幻的漂流木。

日前,台北市內湖爆發挪用公款私開道路疑案,市議員舉報有人藉此道路運送檜木,並出示「裁切平整」的照片。據報,相關單位在現場查得紅檜、扁柏、杉木類及闊葉樹類木20株;林務局表示這些是人民撿拾的漂流木。一時之間,什麼是「漂流木」?能不能「撿拾」?議論紛紜,莫衷一是。

翻開法律,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撿拾漂流木的依據,源自於此,93年1月20日公布,為何規定?立法理由只有「照黨政協商條文通過」9個字。

104年3月22日,林務局造林生產組發布新聞稿,說明立法經過,略以:

91年間,立法委員鑑於天災後漂流竹木之清除,欠缺規範,提案修法,由政府公告人民自由撿拾清理,但僅限於非貴重木之木材。

92年5月,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將「非貴重木」刪除,完成三讀程序後,林務局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限以人力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凡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

99年5月,立法院審查農委會99年度預算等案時,作成主決議:「政府未能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便有自由撿拾未註記漂流木之『權利』,且法律未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限制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權,決議請農委會檢討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100年間,農委會認為限制民眾自由撿拾理之樹種、材積與森林法第15條第5項所定「自由撿拾」意旨有違,於100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項,對於漂流木上如果沒有國有、公有及私有的註記,不管漂流木種類、材積,人民可在公告後自由撿拾。……

看了林務局的新聞稿,「漂流木」到底能不能「撿拾」,你是否清楚?

農委會於100年6月27日修正的是注意事項第3點,雖然刪除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不得撿拾的限制,但第2點仍然規定:「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請注意「不具標售價值」!

撇開注意事項的訂定依據還有「災害防救法」不說,所謂的「注意事項」,究其實只是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的「解釋性規定」,屬於不具直接外部法拘束力之行政規則,既不能創設或限制人民的「撿拾權利」,也不會讓行政部門取得撿拾漂流木的「判定權力」。當然,修改注意事項更不會改變法律的意旨。

回到法律面,森林法第15條第5項的「立法目的」是什麼?為了強化災後國有林木的保護?還是鼓勵人民協助災後重建?或者賦予人民「撿拾」或「取得」國有林木「所有權」之「公法上權利」或「私法上權利」?森林法第15條第5項是否為民法第810條之特別規定?凡此專業法律問題,人民未必瞭解,但立法委員自己清楚嗎?行政部門的法律角色,法律人能否給個說法?

拉開距離,漂流木底下,台灣法治國圖像是什麼?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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