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導讀
公法類文章導讀
黃居正老師文章導讀-美麗揚格絲告喬治法蘭克紡織公司案:國際貨幣體系
在1944年7月22日的「布律頓森林會議」中,44國同意設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並透過「IMF協定」重建以金本位為中心的國際貨幣平準與匯率調控機制。藉由金本位-美元體制,會員國有義務維持本國貨幣與黃金或美元之相對固定兌換值,不得操控匯率。惟隨黃金與美元價格成為浮動,布律頓森林體制崩解,IMF在1976年5月實施以SDR為業務中心的新貨幣體系取代之。
新貨幣體系不再強制要求會員國維持境內現匯交易之固定平價差,而改採「監督」與「條件化」兩機制,避免會員國積極操控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或消極任由本國貨幣動盪。
由於在適用上具普遍性,且因匯率均公佈於IMF官網,使賠償額具有可預測性,加上匯率風險較為平均,不論案件繫屬法院為何,折算結果都不會有太大差異,SDR也因此被原本使用金本位貨幣單位之多數國際責任公約改採為新的計價單位。
蕭文生老師文章導讀-拖吊違停車輛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委託私人公司拖吊違停車輛之行政實務每天發生,私人公司將 違停車輛拖吊至保管場過程中,如因拖吊不當造成車輛損害時,車主應向何者、提出何種損害賠償訴訟,向有爭議。一般認為主管機關係以私法契約羅致私人協助,私人公司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或行政助手,人民如因拖吊違停車輛而受損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該私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惟此項看法受到質疑,主管機關與私人拖吊公司簽訂之契約應為公法契約,私人公司在拖吊違停車輛時為主管機關之行政助手,因此人民如因拖吊違停車輛而受損時,應依國家賠償法向主管機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針對此問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提出一項新的見解,主張應類推適用德國民法第688條以下、第276條、第278條及第280條以下規定,向主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本文則認為,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應視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而定,主管機關與私人公司間契約之法律性質並非重要。
法學英文文章導讀
林利芝老師文章導讀-取自公開記錄的新聞報導不構成隱私權之侵害的經典案例
喬治亞州州法規定,公開或報導性侵被害者的姓名或身分構成輕罪。一名17歲少女遭性侵致死。喬治亞州檢方起訴6名年輕人犯下殺人罪和妨害性自主罪。一名新聞記者從法庭提供查閱的起訴書中得知性侵被害者姓名,透過被告廣播公司旗下的電視台公開報導該起訴訟,並公開性侵被害者姓名。原告對被告提起侵害隱私損害賠償訴訟,主張電視台公開報導其已故女兒姓名是侵害他的隱私權。被告承認公開報導一事,但是主張其報導是受到喬治亞州州法和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和第十四條所保障。喬治亞州地方法院駁回被告的憲法保障主張,准許原告的即決判決請求。喬治亞州最高法院上訴審時表示,雖然不是已故性侵被害者的隱私受到侵害,但是喬治亞州最高法院裁定父親得以媒體公開他女兒姓名造成侵害他的隱私權為由,向媒體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喬治亞州最高法院解釋此一侵權責任在法律上並不當然成立,所以喬治亞州地方法院錯誤准許許原告的即決判決請求。被告提出重審聲請,主張公眾對於性侵被害者姓名有知的權利,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公開報導被害者姓名可以不受懲罰,喬治亞州最高法院駁回重審聲請,裁定系爭州法合憲,認為該規定是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言論自由權的合法限制。喬治亞州最高法院認為「欠缺公開揭露性侵被害者身分之公共利益或公眾關切的正當理由,而無法受到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保護」。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喬治亞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裁定記者從屬於公開記錄的起訴書中得知性侵被害者姓名予以公開報導,受到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言論自由權保護,不構成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831號刑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311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546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415號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315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56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701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87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6號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4月10日議決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1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7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53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35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46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59號裁定
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0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7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2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4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8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1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21號判決
土地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8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