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座談會】
國家競爭力與責任政治的法律面思考

時  間:2015年3月5日

地  點: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霖澤館7樓1709研討

主辦單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

 

1.指標個案和日趨走下的評比一樣會直觀的傷害國家可信賴度,應如何強化司法導正的能力?

2.是否在證據法則或心證上應採取迫使政府公開,而將舉證責任置於本應合理、合法、公開行政的政府一方,以求爭得民信?

3.經濟管制核心的金管會其行為法授權模糊的爭議由來已久(相對於NCC),就算不談權源,重大決策程序難道無須經聽證等公開程序以補足民主性?

4.政府實質上成為不良官員責任保護傘,是否應揭開政府面紗,建立法制讓官員對恣意或不良政策依法律負責,使公務員真正依其宣誓和公務員倫理要求負較私人為重之特別責任?

 

主持人:城前大法官仲模

引言人:廖義銘(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與談人: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游進發(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戴銘昇(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 座談會紀錄 小標目次  

城前大法官仲模 
民主的落實與實踐是法治的前提 
廖義銘老師 
國民積極性為國家競爭力之關鍵 
國民正向能量之判準 
城前大法官仲模 
陳清秀老師 
建構友善而有效的法規、執法及政策環境 
法秩序及政策安定性 
政府應注重研究發展 
公務員應終身學習 
自我負責的敬業精神 
城前大法官仲模 
游進發老師 
公私部門標案濫用契約自由 
人事制度獎懲不公削弱國家競爭力 
城前大法官仲模 
戴銘昇老師 
城前大法官仲模 
胡博硯老師 
金管會組織定位不明影響國家競爭力 
手段活化之金融監理應有救濟可能 
政黨輪替不應影響行政主體同一性 
從台新彰銀案看公權力監理及國家信賴 
城前大法官仲模 
城前大法官仲模 
田金益社長 
提問:政府私法行為或契約能否在事後以無關契約核心之因素解釋之? 
提問:主觀對價性的認定與調整? 
提問:政策穩定性與公務員責任? 
城前大法官仲模 
陳志龍老師 
台灣缺少西方競爭法觀點 
台灣公務員欠缺中心思想 
密室勾結之弊端 
台灣欠缺權力分立概念 
台灣欠缺人權思想與責任政治概念 
城前大法官仲模 
廖義銘老師 
應創造「需求行政」概念 
城前大法官仲模 
胡博硯老師 
我國立法缺乏綜觀性 
領導者欠缺法治觀念及前期政策性 
國家公共建設應有BOT以外之選項 
城前大法官仲模 
戴銘昇老師 
政策興利、法律防弊 
城前大法官仲模 
陳志龍老師 
基本想法應從盤剝走向競爭 
司法應重視證據法 
城前大法官仲模 
一般法律原則補充法律制度彈性之不足 
政策穩定性與國家信用息息相關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69期,201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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