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69期- 實例研習
林明鏘
教師資遣與行政救濟-兼評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14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導讀
大學教師因國內少子化之影響,致發生不少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本文體系性地對於資遣大學教師之程序及要件 切入,探討資遣教師之五大爭點問題,包含:1.公立大學與教師之聘約性質 2.公立學校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終止其與大學教師之聘約3.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學校資遣行為之核准函性質為何4.學校對大學教師資遣通知是否為另一個行政處分及5.公立大學教師之程序及實體上之救濟程序及主張,最後提出私立大學與私大教師間之資遣爭議關係,是否可以完全比照援引公立大學之解釋,本文之意見認為:大學法及教師法,均未區分公私立大學法,則其教師與大學間之爭議程序及行政定性,似宜採同一標準為宜。
案例
甲為乙國立大學任教15年之專任教授,因所任科系至100年起即停止招生,又甲因個性剛烈,與全校同仁不合,致未有他系同意其逕調至他系繼續服務,故乙校乃依教師法第15條對甲經校內系、院、校程序決議予以資遣後,報請教育部同意資遣。教育部於104年1月5日同意乙校之資遣申請,甲教授不服。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間之聘約關係是何種性質契約?且契約存續中,甲所任教科系突然因少子化而停止招生,乙校除資遣外,可否另行終止與甲之聘約?
2.教育部對乙校之資遣同意函,甲應如何提起救濟?甲應如何主張乙校資遣違法或不當?
附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本題案例之爭點有下列數個:
一、公立大學教師與學校間聘約屬性為何?
二、公立大學可否另依行政程序法終止上述契約?
三、教育部依教師法第15條之「核准」函性質為何?
四、公立大學教師對資遣之救濟途徑為何?
五、前述教師如何主張資遣違法或不當以保護其權利?
六、政策上對私立大學教師是否亦與公立大學教師作相同處理?(延伸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