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期 研究室提案
獵巫態度要如何養成國家忠犬?
應理性反思如何妥切規範軍事紀律有
軍事部門勢必與常態政府部門有不同的管理方式,要令可能敵國「難知如陰」,勢必也會犧牲民主監督的透明度,致生是否背離軍隊國家化而權貴化、私產化的疑慮。但是,除非我們花了大筆預算維護國家安全,卻只因為顧及汲取國民信賴軍隊(暴力)是「完全無害於人民的」,就要讓與軍事專業無關的國民人人能參一腳提意見,拋棄所有普世認同軍事行政權固有領域,應盡責於職務獲取的戰略、組織、運作上的主(動)權(藉由軍事專業的獨立、機密判斷),將國軍自行降格為隨時只為給人看的國家儀仗隊……
會不會民主過頭了點?
但當然,洪仲丘案這種和軍隊能力無損,反而可觀察到損害集中在個人基本權利(而非爭取晉升的權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強辯說:不對他這樣處遇,軍隊就不能運作了嗎?
我們累積了數十年的經驗,學理上也有如陳大法官新民的軍事憲法論研究,不該是更細致研究安排軍事部門對常態社會最能維持部門效能,且兼具獲取人民信賴的紀律管理模式之時了嗎?
阿帕契違紀事件,從頭到尾不能產生積極價值的原因是:社會實際上對軍事紀律的標準過去沒有清楚觀念,當下也沒有新共識,只是將一個該專業評量如違反公務員倫理規範的違紀事件,當作「攻訐權貴賣直」的情緒突破口,否則被稱權貴行為多著呢,若真認某些行為達到應以刑事法律處罰之程度,何不都扒開來游說或公然倡議立法處罰?
刑法有刑法規範,其不足處自當由身分性的紀律規範補足,但是如本次阿帕契違紀事件我們又真的去理解這個違紀行為的本質,並回歸憲法原點檢視設計(或同意委任予專業來設計)紀律處遇的最佳模式了嗎?還是陷於獵殺女巫而不自知?
或許,先回頭讀讀陳大法官的著作,冷靜坐下來反省一切,我們能獲得更多。
◎台灣法學雜誌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