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伯翰
網路搜尋引擎業者將他人商標中之文字作為關鍵字以出售關鍵字廣告是否與該廣告主成為違反公平交易法§25的共同侵權行為人?
/智財法院102民商上8判決
裁判摘要
壹、裁判主文
一、上訴成立而廢棄原判決並改判 部分:
原判決(智財法院101民商訴22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被告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現行公平交易法§25)之行為]、第3項(被告並無民法§184Ⅰ後段、Ⅱ之侵權行為)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不得以註冊第01316081號「幸福空間」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67,146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駁回部分:
其餘[被告無使用商標之行為,自無修正前商標法§29Ⅱ②(現行商標法§35Ⅱ②)之適用]上訴駁回。
貳、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之重點
二、實體方面之重點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68期,2015年03月15日)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5條、第29條、第35條、第58條、第60條、第68條、第69條、第7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8條;公平交易法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民法第185條
相關裁判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商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102年民商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關鍵字
關鍵字廣告(Keyword Advertising)、搜尋引擎(SearchEngine)、谷歌(Google)、商標(Trademark)、商業上使用(Use in Commerce)、公平交易(Fair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