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良榮
忠誠義務、言論自由與公益揭弊,熟輕熟重?
/台高院100重勞上14民事判決評釋(中環公司解僱案)
裁判摘要
一、事實概要與本案一審判決摘要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A自88年起受僱於上訴人(一審被告)中環公司,並擔任模具組長職務。A於99年1月某日寄發電子郵件予中環公司之楊梅二廠主管(廠長)B,並將副本寄送其他員工共計34人。該郵件內容主要在於爭執該公司「客訴懲處相關規定」之適用對象是否包含B廠長,並對B有所指責。A在系爭電子郵件中使用「建議你必須向日本誠實報告」、「心存僥倖的蓄意隱瞞」、「3次爆發連續性的大客訴,其責任歸屬難道不是你嗎?請問是否該自請處分?……這些客訴讓公司損失在1000萬以上,YM2廠廠譽已被污名化,多年來弟兄們的辛勞已全部被糟蹋殆盡」等指責性文字。對此,中環公司則以A公然侮辱誹謗直屬長官之行為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公司工作規則第53條之規定且屬情節重大,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A遂向法院提起確認與中環公司之間雇用關係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縱認系爭電子郵件中之部分陳述……惟雖有不實,然亦僅係原告在抒發其不滿情緒,亦難認其有公然侮辱B或誹謗被告公司之意。亦尚未達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中稱重大侮辱之程度及同條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程度;……是原告主張兩造間勞動契約仍屬有效,僱傭關係存在,應堪採信。」(桃園地院99重勞訴5判決)然被告公司不服,上訴二審。
二、二審法院判決摘要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68期,2015年03月15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相關裁判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本案第一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8號民事裁定(本案第三審)
關鍵字
言論自由、內部告發、公益揭弊、懲戒解雇、忠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