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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類文章導讀

黃居正老師文章導讀-迪格斯告舒茲案:制裁

依「聯合國憲章」實施之集體性制裁,是聯合國對從事威脅、破壞和平與侵略行為之國家,以集團性強制手段迫其守法之「集體安全制度」的一環。其法源是憲章第七章(第39條至第51條)。相對於軍事行動,集體性制裁固殺傷力較小,卻因其方法可有效觸及被制裁國統治階級之神經,同樣能產生抑制後者威脅或破壞和平與安全之能力的效果。

制裁的對象包括單一國家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近年也擴及事實上的政治體、失敗國家、非國家之政治或武裝組織,以及可能提供資助或庇護該組織之商業團體、公共機構與個人。

在滿足憲章第39條與第41條之具體要件後,安理會才能決議實施「制裁計畫」,包括決定制裁之對象、制裁之方法,且確保制裁計畫能實現「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之目的。制裁的方法包括經濟與金融制裁,以及非經濟制裁,除應選擇造成人道影響最小之方法外,亦都附帶有豁免條款。制裁屬於憲章規定「代表各會員國」作成之決
議,具有創設會員國義務並加以拘束之效力。另外,會員國才是直接實施制裁計畫的主體,因此各國如何實施制裁,亦決定了制裁的真正效果。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29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98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7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53號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71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16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43號裁定

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0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0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1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2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9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90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14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6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裁定

土地法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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