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導讀
公法類文章導讀
吳信華老師文章導讀-大法官解釋「違憲定期失效」的宣告、救濟與「執行」之諭知。
大法官對法令為違憲之宣告多採用「違憲定期失效」之方式,此固有其「法安定性」的考量,長久以來卻亦引發問題為:「在該期間內,原因案件當事人可否提起再審救濟」之問題。法院實務向採否定見解,其理由即約略為法令固屬「違憲」、但「仍未失效」。此問題直至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25號解釋,宣告如解釋中無其他諭知者,則在期間內當事人可提起再審(或檢察總長可依法定程序提起非常上訴)以茲救濟,此問題方獲致解決。
然而本文所涉及者卻是在釋字第725號之前,即釋字第653號之當事人在該解釋宣告系爭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期間內提起再審為法院所拒絕,其即再聲請釋憲。則大法官於程序上及實體上應如何審理、又涉及何種釋憲上的問題等,本文即以憲法訴訟之法理予以探究。
法學英文文章導讀
林利芝老師文章導讀-「不自證己罪原則」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自願配合警方偵訊不同刑案時所為之入罪陳述作為證據的經典案例
被告因涉入搶案而被警方逮捕。警方將被告帶至警局四樓的「搶奪強盜暨侵入住宅」部門,並告知其所享有的米蘭達權利後,開始偵訊被告關於搶劫案件。當被告表示不想回答任何關於搶案的問題,警方立即停止偵訊。之後偵查另一凶殺案的探員把被告帶至位於警局五樓的「凶殺案」部門,並偵訊被告關於另一起凶殺案。探員偵訊被告之前亦告知其所享有的米蘭達權利。被告起初否認涉案,但是在探員告知另一共犯已供出參與殺人行動且指出他就是「開槍者」後,被告供述其自身涉入該起凶殺案。檢方以一級謀殺罪起訴被告。被告向法院聲請排除其罪陳述作為證據,理由是依據Miranda v. Arizona案當他向警方表示他不想回答任何關於搶案的問題時,不自證己罪特權即禁止偵查另一起凶殺案的探員偵訊他有關凶殺案事宜。初審法院在Mosley的審判中採納其入罪陳述作為證據。陪審團認定Mosley一級謀殺罪名成立,法院判處Mosley強制終生監禁。Mosley向密西根州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密西根州上訴法院撤銷Mosley的有罪判決,裁決探員偵訊被告之行為本身即違反Miranda v. Arizona案之原則。檢方向密西根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被駁回後,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移審令之聲請,美國最高法院撤銷密西根州上訴法院的判決,認為米蘭達權利保障被告的緘默權並非是被告永久保持緘默的權利,而是警方應真心實意地尊重被告保持緘默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的結論是,警方停止偵訊被告一段時間後,在警局不同部門由不同警察偵訊不同刑案,已確實尊重被告保持緘默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當警方已被充分告知被告其享有米蘭達權利後,被告由不同警察偵訊不同刑案時所為之入罪陳述,可以採納為證據。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910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33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22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19號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4年1月6日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
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7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4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0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5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3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8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0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1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9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4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5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4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