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65- 實例研習

王志誠
第三方支付服務與違法經營金融業務之認定

 

導讀

所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係指從事配合金融機構及履約相關條件,並與銀行合作,取得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格,提供電子商務(含行動商務)買賣雙方收付擔保之中介機制之行業。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規劃及設計消費者得將買賣款項存入「網路交易個人帳戶」或「虛擬帳戶」之交易模式,並非屬銀行法第29條或第29條之1所禁止「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至於是否構成違法經營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規定之電子票證業務,則有解釋上之疑義。由於「網路交易個人帳戶」或「虛擬帳戶」並未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相同或類似形式之實體載具,似應解為不屬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其他形式之債據」。

案例

A科技公司為經營網路交易平台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提供網路交易履約保障服務。A公司為跟進國際第三方支付之發展趨勢,乃規劃設計消費者得將買賣款項存入「網路交易個人帳戶」或「虛擬帳戶」之交易模式,限定消費者僅得用於網路遊戲商城購買寶物、遊戲角色或遊戲點數等標的,但不得進行其他交易。試問:A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吸收存款、違法公開籌資或非法經營電子票證業務?

 

要點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概念及營運模式為何?

二、網路交易平台業者規劃設計消費者得將買賣款項存入「網路交易個人帳戶」之交易模式,是否構成違法吸收存款?

三、網路交易平台業者規劃設計消費者得將買賣款項存入「網路交易個人帳戶」之交易模式,是否構成違法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

四、網路交易平台業者規劃設計消費者得將買賣款項存入「網路交易個人帳戶」之交易模式,是否構成違法經營電子票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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