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65- 實例研習

許恒達
強摘假髮與空車上鎖──強制罪的解釋疑義

 

導讀

本文以兩則實例分析強制罪的解釋問題,進而主張:

1.強制罪保護個人意志決定自由與意志行動自由,原始侵害模式是以脅迫直接控制個人意志決定自由,而強暴則包括排除意志自由活動的內在條件與外在條件兩類,後者僅限於存在身體接觸行為而生的妨害效果。

2.強摘他人假髮不符合強制罪所定型的強暴行為,故不成立強制罪。但該手段仍屬強暴侮辱罪所規定的強暴行為,故可構成妨害名譽的強暴侮辱罪名。

3.趁車主不在鎖車,因未有身體接觸過程,亦非定型的強制罪強暴行為,實務主張被害人須於行為人施強暴脅迫時在場,雖然結論正確,但理由有誤。

 

案例

甲與某議員友人乙發生口角,甲明知乙長年戴假髮,乃利用乙某日公開活動時,趁乙不注意,強行摘除乙配戴的假髮,甲再高舉乙的假髮,待現場警察阻止甲,甲才將乙的假髮丟棄在地上,整個過程被眾多路人全程目睹;過了幾天,甲又與其同居女友丙因分手之事爭吵,第二天早上丙坐公車上班後,甲擔心丙與其分手並不再同居,乃利用丙不在家時,把丙的機車鎖上大鎖,當晚丙回家後,因機車有大鎖而無法騎車離去。請問甲的刑責如何?

 

要點

一、利用他人不注意,強摘他人假髮,是否構成強制罪?

二、趁他人不在場,將他人機車鎖上大鎖,是否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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