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期 編輯室手札
非常上訴:司法信賴非常需要放寬的救濟
雖不能致朝令夕改,但民主憲政法治從來不能迷信萬世不易這套。毋寧說,和一切組織依循相同的法則,應該追求永續發展,精神層面如此,制度層面亦應如此。而就司法權來看,永續發展的精神和制度面向又該是甚麼?
我們知道在台灣歷史上,司法長期處於附屬於政權的地位,一直到近年才有長足的改善,司法大致獨立了,這不得不歸功於在位法曹的努力與堅持。可是,司法獨立實際上只是達成三權分立粗胚的要求底線,要說能符合憲法謹守立國諸種原則、保護人民各種基本權的要求,甚至達到理念上永續發展的境界,恐怕路還很長。
但是目前觀察到的種種司法爭議現象,包括許多社會重大案件無法有效透過司法程序解決,卻讓人不禁擔心,能符合民主憲政的司法理想尚未成功,在位法曹卻已經在爭取司法獨立的戰役中磨盡銳氣,身陷就算知悉司法改革之功未成,卻也難以期望他們在有充分奧援前,積極獨立的向前大步邁進。
對堅持司法獨立一點,或許社會不會吝於讚許,但是在倍速複雜化的社會中,總有一天會面臨一個有關專業分工和信賴的問題,人民會問:你懂的又不見得比我多,憑甚麼是你來審判?憑甚麼不是我自己決定找誰審判?憑甚麼不是我自己決定審判該到什麼程度?
而從民主理論向未來思考,目前還可以說:因為法律規定通過專業考試的職業法官獨佔審判業務。但是這個獨佔的理由隨著公眾訊息傳遞回饋效率,以及科際專業實用性的整合,顯然正在加速折舊耗損,人民對司法安步當車的悠閒態度,不只無法和君子坦蕩蕩的印象相連結,反只會認為這些考上的官爺不把人民權益當一回事,否則司法長期不受信賴的民調數字打哪裡來?
當然,司法永續發展不等同只是民調高分,而是應該追求強化民主與專業參與分享審判權,改變審判活動從區分有無審判權力的宰制與被宰制權力運作結構,轉變為備受信賴共同解決爭議的理性活動與生活型態。而就算對我們描述的這種司法藍圖不見得予以完全認同,但司法必須求取人民信賴,至少可以被認同是司法永續發展所不可或缺的吧?
回過頭來,暫時放下千秋理想只看眼前,長年進行司法改革,卻除了難看的信任度外,只有一個尚被疑為給審判過度壓力的速審法制?審判程序的效率相當程度與人民的信賴相關,如果事實審就足夠堅實,能夠作到相當可被認為判斷正確,同時被認定有能力合理斬斷狡辯拖延可能的話,誰需要再加上法律審、非常程序等等那麼多的司法審級給付?正因為欠缺信賴,人民才希冀多幾次機會,全面強制速審,根本是不合尋求人民信賴本旨的給付,並且速不速審,也本該是由司法權自行決定的權限才對。
台灣司法本身一直存有一種智識上的自我矛盾,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但沒有分散制違憲審查權,又鼓勵中央指向;而既然中央指向,就該是以資歷制來確立上級法院監督權,卻又在最高法院受理案件要件上徹底服膺立法形式的限制,而就算當初限制是基於歷史因素的政治干預削弱最高法院權限,擁有最完整資歷的最高法院,至今卻甘於溫良恭儉讓,對最高法院作為個案審判最高、最終審查機關的固有權力,審判規則自主制定權、具體違憲審查權,仍然表現出極力迴避使用的態度?我們不得不嘆息於,台灣學了美式三權分立概念,卻在司法上只得自我限制、被動退讓之形,未得三權動態互動,巧取違憲審查權力以利保護民權之髓。
在台灣,除最高法院外,到底還有哪個機關適合擔任個案最終審查機關?依資歷制既已託付、集中了司法權所握有的專業智慧核心,何以還必須就審判的核心事項,自我矮化區居他政治部門之決定?放任過去的先天不良:上訴三審限制導致諸多涉及原則性規定案件無法受到最高法院審判,再被後天失調:不良的非常審級救濟的定義、例示規定阻斷最後救濟機會,等於承認只要合於程序,再荒謬的司法結論最高法院還是只能眼睜睜的束手,只能讓受害人去找大法官碰碰運氣。這樣的司法結構,只讓新官練手,卻要耆老束手,出了問題再由編外稽察人員插手,比諸於醫療結構,到底誰會信賴?
我們不認為最高法院完全沒有思考過這方面的問題,但或許是多年的政治干預使得司法環境仍然籠罩在一片泛政治性的恐懼或厭倦心態,使得司法盡力將自己從政治中區別出來,但是姑不論司法權本就是政治權力的一部,絕不可能與政治毫無互動,更因為目前許多司法體制問題多是先天體質,就是歷史因素中行政和立法權對司法權的侵略所致,若司法權不思積極健全自己權力,使司法真正能夠獨立永續發展,獨立向人民以合於民主價值的方式負責,並且證明自己的效能,那終究不能在人民信賴上取得長足進步。
所以針對日前檢察總長就大統案是否併沒入不法利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一事,除了同於本誌先前對學界見解的支持外(也請別忘了監督該類案件中加害人應對被害人之賠償以及對社會的補償部分),在程序上更期待最高法院能符合人民期待,完成終局的司法獨立:為保護人民權利,不惜力爭司法固有權限權力,而非退讓於政通人和,淪為徹底的他律機構。就非常上訴、再審、上訴三審限制等桎梏,最高法院基於最具資格與職責擔當規制冤案救濟、監督個案審判品質之機關,實在應予擺脫,而自行依憲法囑託規劃之。然就審判結構,到底到哪裡才應該是終審一事,我們倒不敢多言:我們只是認為,救濟的終審界線,不該深陷於判決違背法令、發現新事實及法律的概念遊戲,當然更不是取決於隨機性的哪種罪名可以審到哪裡,而是能夠確實排除冤案,貫徹對下級法院監督、得以有效為價值引導,不用委屈自己陷入必須想案例來判,還導致被評為違反個案審判權的窘境。
就算一時最高法院還未覺醒為人民權利而奮鬥的迫切,至少我們也期待至少最高法院能重視到司法的信任窄門現狀:在司法信任度低的現狀,被加以速審壓力,單就常識判斷,人民何以不會覺得法官比起過去會輕忽了事?而人民既然本就認為欠缺堅實事實審給付,法官心態再傾向易於輕忽,若最高法院仍緊守上訴三審限制、非常上訴、再審要件,而不在解釋上相應放寬,以求讓人民認同雖速審帶來輕忽,但所幸有最高法院為最後靠山,有冤終將可伸,則對於人民的司法信賴,司法看似泰然不動如山,卻勢必加速人民對現制的信心崩盤,屆時是可以改為選擇全面陪審制、法官選舉制等的比較制度,但也就可惜台灣多年的司法成果累積了。
然而,我們仍然期待司法終能收回完整權能(包括以規則制定權的型態),因為我們理想上司法的永續發展,仍是人民、專業分享審判權的模式,屆時自然也符合權力下放的民主進程。人民共享完整的司法權力,也才能得致民主政治下完整的司法正義,就如同正義女神的形象,你可能只看到她的矇眼以示公正,但你不會懷疑她執行正義神力的完整,但反之如果沒有相當完整執行正義的力量,那就不過是一個矇眼女性的形象而已。無論睿智、無論果決,也無法神而明之了吧?又如何讓人全心信任而不變的寄予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