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導讀
刑事類文章導讀
許恒達老師文章導讀-強摘假髮與空車上鎖──強制罪的解釋疑義
本文以兩則實例分析強制罪的解釋問題,進而主張:
1.強制罪保護個人意志決定自由與意志行動自由,原始侵害模式是以脅迫直接控制個人意志決定自由,而強暴則包括排除意志自由活動的內在條件與外在條件兩類,後者僅限於存在身體接觸行為而生的妨害效果。
2.強摘他人假髮不符合強制罪所定型的強暴行為,故不成立強制罪。但該手段仍屬強暴侮辱罪所規定的強暴行為,故可構成妨害名譽的強暴侮辱罪名。3.趁車主不在鎖車,因未有身體接觸過程,亦非定型的強制罪強暴行為,實務主張被害人須於行為人施強暴脅迫時在場,雖然結論正確,但理由有誤。
商事類文章導讀
王志誠老師文章導讀-第三方支付服務與違法經營金融業務之認定
所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係指從事配合金融機構及履約相關條件,並與銀行合作,取得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格,提供電子商務(含行動商務)買賣雙方收付擔保之中介機制之行業。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規劃及設計消費者得將買賣款項存入「網路交易個人帳戶」或「虛擬帳戶」之交易模式,並非屬銀行法第29條或第29條之1所禁止「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至於是否構成違法經營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規定之電子票證業務,則有解釋上之疑義。由於「網路交易個人帳戶」或「虛擬帳戶」並未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相同或類似形式之實體載具,似應解為不屬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其他形式之債據」。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4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82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94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72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70號裁定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2次民庭決議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
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3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7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1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7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6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9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