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期 編輯室手札

到底是查理還是查理布朗?

到底台灣國民應該是查理或是不是查理?針對這件事,其實我們必須嚴肅的面對一個問題,那就是:到底這干台灣啥事?因為歷史的過程,台灣一向對伊斯蘭教保持友好、開放的態度。而伊斯蘭教徒在台灣則因為地緣關係甚至低於總人口數的0.2%,幾乎也沒有成長趨向。更由於台灣普遍的多神中國式佛道教信仰,以及上層階級並非根深蒂固於基督教文化,也從來在台灣沒有傳出伊斯蘭教激進傳教,或伊斯蘭教因為受惡意譏評產生與其他宗教衝突之情事。所以以務實主義的眼光,我們何來感同身受的評論基礎?台灣國民實在沒有必要捲入與己無關的歷史性宗教仇恨事件中,乘上宗教意識形態衝突的浪頭,來個路人無端表態,表態完又怎麼樣呢,問題就解決了,還我們一個太平天下嗎?顯然是不可能的。

那麼,何以我們要把馬英九先生和查理組合起來,而且特別延邀劉靜怡老師等數位新銳學者僅針對言論自由部分著文發表?不就是要乘這個國際事件的熱度,來促成對言論自由的重視?這個說法對了一部分,因為這個國際事件,並非只是一個單純傷害言論自由的事件,試問宗教自由到哪裡去了?平等原則又到哪裡去了?如果說追求主流媒體風潮就可以忽視特定的普世或憲政理念與價值,談言論自由就可以忽略其餘事實和評價,取一即能捨萬,這不是執簡馭繁的理性,而是理盲,是用寫八股文、答選擇題的方式面對世界的事實,得到的不是國際觀和世界公民參與,而只是居於一隅卻自我催眠參與世界主流價值營造,欠缺獨立思考與台灣獨特價值認同的無知迷夢。

若觀察本期所邀新銳學者著文,可發現言論自由部分都在其被限定的討論範圍中,很謹慎的去對「查理週報所載創作是否該當於一種應受管制之性質」這樣的命題處理,而不是機率數上最常被引用形容於伏爾泰生平的那句名言:“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的方向在論述,反是朝向諺語Words cut more than swords的方向在反思,在法律的運作上,我們應當可以觀摩到,當價值狀態不同時,對事件適用法律素材的取捨也不同。而這理所當然嗎?理論上應當如此,但可惜要精確作到卻很難,特別是公允的進行法律判斷,而不是為目的辯護的非中立判斷。

當下我們的法律學程,給了法學後進太多的素材和評價方法,卻吝於為其提供好的學習方法,可曾聽聞國內著名法學者和教育學者、資訊管理學者進行科際間交流?似乎用誰能從資訊爆炸的封鎖突破而出,就是天生應然的新法曹、新法學者的篩選方式。這樣囫圇吞棗而出,一代接一代的粗糙方法,等於期待代有博學強記的才人備出,卻不利讓依歷史進程蘊生的台灣法律獨特價值,有系統的傳承下去。非驚才絕艷者只能唯唯諾諾,人云亦云的勉強維繫法律體系低限運作下去。這是我們努力推動知識管理,並認為這是掃除法律理盲希望之理由,我們相信,惟有有效率的管理素材,使法律學習、思考可以儘快累積內在經驗,從量變到質變成為法律智慧,才能使得法律人面對事實,能作成有效、細緻、周全的評價。否則大多數法律人還是常陷於將有自拍快感的自我展示和法律公允評價混為一談的狀況而不自知,讓製造問題、徒生荒謬的能力仍然凌駕於解決問題、尋得法律之上,這種狀況不就像假設某位馬先生光是自己沒有向擲鞋、擲書者提告,就心安理得的舉起「我是查理」列為支持言論自由成就列表一項,而放任攻擊性言論一一都被其國安局手足控以妨害公務?

回到查理周刊事件本身,如果我們甘於理盲,只求瞎子摸象,接受只有陷於局中的二分選擇,試問回到台灣各種複雜的法治疑難,又要如何以找出第三條路的創新模式面對?大家可以想想陷於二分法下,查理周刊事件若發生在台灣,我們會漏掉多少應討論的法律議題?像是:

何以對猶太教的譏諷言論嚴格管制,對伊斯蘭教則未平等對待?

嫌犯有沒有成立義憤殺人的可能?能不能認為防衛或抵抗過當?

實體判斷連結到刑事程序,該不該先確定個案中以反恐作為違反正常刑事程序理由的合法性?

何以不應就被害人亦有傷害他人宗教自由來考量,以必然減刑或至少將宗教自由考慮在內公正量刑,勸使嫌犯主動投降,而是不顧人質攻堅?

瞧瞧,光是以上問題難道都不重要嗎?若容許一葉障目,當搶著追流行掛上我是查理之餘,我們不是就忽略了更多結構性的問題?如果嫌犯並不是甚麼宗教良心狂熱恐怖份子(這點無論誰是不是查理,已再也無從釐清),而是像盧貝松描述的被環境壓迫、被陰謀利用之人,就算上千萬人聲稱我是查理,不從法律爭點一一回溯解離,誠實面對結構性問題,這一千萬個個人又如何共同改善環境,讓查理周報事件不會再重演?或是這一千萬人實際只是一群想將伊斯蘭教從應許之地趕出去的十字軍?那這又是哪門子的普世價值?

一千萬個理盲,有時未必比起相對少的多但能群策群力、具思考方法與智慧之人更能好好解決整體問題。樂於拒絕努力有效學習獨立思考,只想傍大款標榜特定價值的許多「我是查理」們,最後大概都只能在共同生活領域的經營競爭中,成為沒有方法卻還是愛打棒球而總是輸到脫褲的「查理布朗」,樂活嗎?也許吧,反正不去遠慮,過日子哪裡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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