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61期-實例研習

蔡聖偉
手足無「錯」-關於個人減免刑罰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

導讀

個人之限制刑罰事由有著各式各樣的內容,立法動機多元。大多數的限制刑罰事由固然應純客觀認定,但有時立法者也會在限制刑罰事由中直接使用主觀心態作為要件,這類要素自然不可能純客觀認定,故以區分理論為當。刑法第167條的減免規定,所考慮的是行為人所陷入的衝突情境(對法秩序的忠誠與對親屬的忠誠二者的衝突),動機  壓力會讓他依循自己不法認知而行為的能力大幅降低,以至於法規範期待他遵守湮滅證據禁令的程度也必須隨之調降。因此,本條規定背後有其罪責相關性,是一種披著減免刑罰事由外衣的特殊寬恕罪責事由,適用與否應以主觀想像為斷。

案例 

甲、乙為親兄弟,感情甚篤。甲於A公司擔任保全,經常擔心不務正業的乙會誤入歧途。某日夜間,A公司遭不明人士入侵行竊,甲發現後立刻報警,並隨即查看數位監視錄影,見到身形與乙極相似的入侵者影像,甲為了庇護乙,便將該日的監視錄影檔案悉數刪除,再於警方抵達現場時,謊稱忘記開啟監視器。事實上,竊賊是外觀與乙相似的丙,甲、丙二人並不相識,更無任何親屬關係。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若涉及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均已提出)

要點

行為人誤以為個人減免刑罰事由的前提事實存在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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