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60期-裁判簡評
林麗香
董事長之專斷行為──公司重要資產讓與之效力
/最高院102台上2511判決
裁判摘要
上訴人甲及被訴人乙公司兩造、乙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A董事長)因股權買賣,條件未能達成合意而解除契約;且因上訴人甲買入股權之款項係由A指定匯至被訴人乙公司帳戶,故三方為還款事宜於96年3月16日訂立還款協議書並經公證(下稱系爭還款協議書),約定被訴人乙公司應於同年4月25日以前應與訴外人A連帶給付上訴人甲新台幣○萬元,然屆期被訴人乙與A皆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因此甲依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乙方同意如無法履行第2條之還款義務,則第3條所載之四項專利權歸屬甲方所有,甲方無庸再徵詢乙方同意,得逕行辦理讓與手續,而甲多次請求乙公司讓與前述專利權卻被拒,故提起本訴訟。被訴人乙公司主張系爭還款協議書,僅係公司法定代理人A與甲間解除股權買賣契約而生返還價金義務,由公司任保證人而簽訂者,依法公司保證行為對被訴人公司不生效力;另依系爭協議書第2、4條規定可知兩造之簽約,係以被訴人之四項專利權供作擔保,於被訴人未履行第2條之還款義務時,該等專利權即移轉甲所有,核其性質,依當時民法規定自屬無效之流質設定。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60期,2014年11月15日)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第202條;民法第893條、901條
相關裁判
歷審裁判:台中地院100年度訴字第481號裁定、高等台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56號判決
相關裁判: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判決、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台北地院91年重訴字第2465號裁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280號判決
關鍵字
股東會決議、重要財產讓與、「量的」與「質的」要素、董事會、董事長代表權、保護交易安全